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扶養費傻傻不清楚?
1,911 Views 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扶養費傻傻不清楚?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扶養各有其不同的定義、條件、時效與期間 一、剩餘財產分配 (一)意義 剩餘財產分配,是在於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讓雙方對婚姻之協力、貢獻得以彰顯,並於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給予具有最低限度的保障。因此在婚姻關係消滅時,財產相對較少的一方,就可以向另一方請求為剩餘財產分配。(*註:民法第1030之1條) (二)條件 在婚姻關係中選擇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約定。(在我國,除有特殊情形,絕大多數夫妻並不會額外有財產制的約定,因此就會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 (三)時效 必須在知道有財產的差額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起,2年內要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或是從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5年內未行使,請求權就會消滅。(*註:民法第1030之1條第4項) (四)期間(範圍) 選擇法定財產制時起(通常是結婚時起),到雙方離婚時的婚後財產。 二、贍養費 (一)意義 夫妻經判決離婚,而因為離婚,其中一方生活陷入困難時,就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贍養費。贍養費的性質是扶養義務的延伸,避免一方在婚姻中掌握經濟大權,離婚時另一方沒有謀生能力而陷入生活困難。(*註:民法第1057條) (二)條件 雙方經裁判離婚。 請求方生活陷入困難。 請求方無過失。 被請求方能負擔贍養費。 (三)時效 需在離婚時起5年內請求。(*註:民法第126條) (四)期間(範圍) 從離婚時起,通常是到請求方再婚、死亡或是找到工作有謀生能力為止。 三、扶養費 (一)意義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扶養的義務,且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因此即使未取得孩子的親權,還是需要負擔孩子的扶養費直到孩子成年為止。(*註:民法第1084條第2項、1116之2條) (二)條件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由雙方共同負擔,因此取得親權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請求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 (三)時效 過去代墊的扶養費(未約定):如果雙方過去沒有約定扶養費,就可以向對方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也就是代墊的扶養費,請求的範圍(時效)是從請求時起往前算15年。(*註:民法第125條) 過去代墊的扶養費(有定期約定):如果雙方離婚時就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有約定定期給付的話,比如每月給付新台幣1萬元,而對方未依照約定給付,就可以向對方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請求的範圍(時效)是從請求時起往前算5年。(*註:民法第126條) 未來的扶養費:只要子女未成年前,都可以請求。 (四)期間(範圍) 從小孩出生到成年為止。 四、小結 以上內容為您整理成以下表格,離婚時有各種涉及財產與金錢的請求權,瞭解他們的意義與差異,正確且適時地向對方請求,才能維護自己與孩子的權利! 剩餘財產分配 贍養費 扶養費 意義 夫妻對家庭的協力貢獻,夫妻共同經營家庭,婚後剩餘的財產應該均分。 夫妻一方經裁判離婚後,陷入生活困難,另一方有義務扶養。 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論是否離婚或分居,都應負擔。 條件 法定財產制 1. 雙方經裁判離婚。2. 請求方生活陷入困難。3. 請求方無過失。4. 另一方能負擔贍養費。 子女未成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