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

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扶養費傻傻不清楚?

1,911 Views 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扶養費傻傻不清楚?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扶養各有其不同的定義、條件、時效與期間 一、剩餘財產分配 (一)意義 剩餘財產分配,是在於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讓雙方對婚姻之協力、貢獻得以彰顯,並於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給予具有最低限度的保障。因此在婚姻關係消滅時,財產相對較少的一方,就可以向另一方請求為剩餘財產分配。(*註:民法第1030之1條) (二)條件 在婚姻關係中選擇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約定。(在我國,除有特殊情形,絕大多數夫妻並不會額外有財產制的約定,因此就會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 (三)時效 必須在知道有財產的差額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起,2年內要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或是從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5年內未行使,請求權就會消滅。(*註:民法第1030之1條第4項) (四)期間(範圍) 選擇法定財產制時起(通常是結婚時起),到雙方離婚時的婚後財產。 二、贍養費 (一)意義 夫妻經判決離婚,而因為離婚,其中一方生活陷入困難時,就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贍養費。贍養費的性質是扶養義務的延伸,避免一方在婚姻中掌握經濟大權,離婚時另一方沒有謀生能力而陷入生活困難。(*註:民法第1057條) (二)條件 雙方經裁判離婚。 請求方生活陷入困難。 請求方無過失。 被請求方能負擔贍養費。 (三)時效 需在離婚時起5年內請求。(*註:民法第126條) (四)期間(範圍) 從離婚時起,通常是到請求方再婚、死亡或是找到工作有謀生能力為止。 三、扶養費 (一)意義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扶養的義務,且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因此即使未取得孩子的親權,還是需要負擔孩子的扶養費直到孩子成年為止。(*註:民法第1084條第2項、1116之2條) (二)條件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由雙方共同負擔,因此取得親權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請求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 (三)時效 過去代墊的扶養費(未約定):如果雙方過去沒有約定扶養費,就可以向對方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也就是代墊的扶養費,請求的範圍(時效)是從請求時起往前算15年。(*註:民法第125條) 過去代墊的扶養費(有定期約定):如果雙方離婚時就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有約定定期給付的話,比如每月給付新台幣1萬元,而對方未依照約定給付,就可以向對方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請求的範圍(時效)是從請求時起往前算5年。(*註:民法第126條) 未來的扶養費:只要子女未成年前,都可以請求。 (四)期間(範圍) 從小孩出生到成年為止。 四、小結 以上內容為您整理成以下表格,離婚時有各種涉及財產與金錢的請求權,瞭解他們的意義與差異,正確且適時地向對方請求,才能維護自己與孩子的權利! 剩餘財產分配 贍養費 扶養費 意義 夫妻對家庭的協力貢獻,夫妻共同經營家庭,婚後剩餘的財產應該均分。 夫妻一方經裁判離婚後,陷入生活困難,另一方有義務扶養。 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論是否離婚或分居,都應負擔。 條件 法定財產制 1. 雙方經裁判離婚。2. 請求方生活陷入困難。3. 請求方無過失。4. 另一方能負擔贍養費。 子女未成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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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與孩子的會面交往權?

2,691 Views 「探視權」與孩子的會面交往權?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會面交往的說明、遵守事項與聲請方法 小榮與小玉育有兩子小富及小貴,小榮與小玉已經離婚,但是小富及小貴由小玉帶回娘家照顧,小榮、小玉針對孩子的會面交往無法達成共識,小榮該怎麼辦呢? 一、什麼是會面交往 會面交往,也就是俗稱的探視權,是指父母離婚或是分居超過6個月以上,讓未取得親權的一方,或是未與孩子同住的一方,「有權」與未成年子女保持聯繫、接觸、互動的權利。 二、會面交往的內容 會面交往通常會約定見面的時間、地點、方式、由誰接送等等,不論是自行約定或是聲請法院酌定,細節及注意事項可以參考下列說明: (一) 時間:除了平常見面時間,需額外注意的是有許多特殊節日或活動是可以另行約定的,例如: 過年期間。 寒暑假。 母親節。 父親節。 國定連續假日。 生日。 小朋友成果發表等特殊節日或活動。 (二)地點:可以約在學校、父或母家、警察局、超商等等。 (三)方式: 會面形式:見面、通信、通話等。 明確約定:需約定清楚,在星期幾、什麼時間、由哪一方將孩子帶到什麼地方、由誰接送。例如:小榮得於每月第1、3週的星期五子女放學時,前往子女就讀的學校(如遇休假日則至小玉家),接回子女同住生活,至二日後之星期日下午六時,將子女於小玉家中交還小玉。 階段式會面交往:(1)在有家庭暴力或其他安全問題時,以孩子的權益作考量,可以藉由第三人陪同會面的方式,漸進式調整。比如:可以向兒福聯盟申請陪同親子會面服務。在雙方無法自行協調會面交往,又有顧慮的時候,可以藉由社工的陪伴與協助,在特定場所先由社工陪伴,降低父母或子女的不安與焦慮。協助父母進行親子討論,也可以幫助孩子逐漸適應探視。雙方與孩子都穩定後,再進一步討論之後的會面方式。(2)此外,在訴訟中,如果有家庭暴力或其他安全顧慮,也可以向法官說明,由法官裁量是否採取階段式(漸進式)會面交往方式。也就是將會面交往分成不同階段,比如:社工陪同探視、特定場所會面,一直到能接回同住,以階段漸進的方式會面。一方面保護雙方的安全,也維護父母與孩子的親子關係。 三、聲請酌定會面交往 可以聲請酌定會面交往的事由如下: 當雙方就會面交往的方式無法達成共識時。 雙方已經有達成會面交往的協議,但是發現隨著孩子長大,需要調整,而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時。 無法達成共識,舉例來說,就是對於探視孩子的時間、地點沒有共識,或是有一方刻意阻撓不配合他方探視。 四、聲請改定會面交往 法院已經有裁定會面交往方式,不過如果有下列事由,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會面交往: 情事變更,可能因為孩子長大情況改變,雙方就會面交往無法達成共識時。 法院裁定會面交往的方式難以履行,而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時。 舉例來說:法院原本裁定,每月第1、3週的星期五子女小貴放學時,小榮可以前往小貴就讀的學校(位於台中),接回小貴同住生活,至二日後之星期日下午六時,將小貴於小玉家中交還小玉。但是小貴因為就學的緣故,前往台北市就讀,小榮因為工作緣故調到彰化,小榮沒有辦法在子女放學時趕到學校接回同住,小榮小玉就會面交往方式又沒辦法達成共識,因此情事變更,所以小榮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會面交往。 五、誰可以聲請 以下5種類型都可以為子女的利益提出聲請。 未成年子女。 父母之一方。 直轄市、縣(市)政府。 社會福利機構。 其他利害關係人。 六、向誰聲請 向未成年子女所在地法院(家事及少年法院)聲請。 七、聲請要準備什麼 聲請書狀(請求酌定會面交往方式)。 未成年子女、聲請人及相對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 離婚等證明文件(離婚協議書、離婚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等)。 擬定與未成年子女具體的會面交往的時間、方式等。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八、如果對方不遵守該怎麼做 (一)取得法院裁定: 首先,如果是雙方協議約定會面交往的話,是沒有強制力的,所以要先向法院聲請裁定會面交往。如果取得法院裁定後,對方沒有依照裁定履行,就可以拿暫時處分裁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二)執行: 調查與勸告:因為家事事件有它的特殊性,直接採取強制執行手段可能會加深雙方的對立,所以給予一個和平、理性的處理方式。除了可以直接暫時處分裁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不清楚對方履行的狀況,也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查;如果對方不履行,也可以先請法官勸告對方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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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監護權,「教養計畫」到底該怎麼寫最好?

2,956 Views 我想要監護權,「教養計畫」到底該怎麼寫最好?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教養計畫準備好,孩子未來沒煩惱! 一、主軸(必備項目) 目前生活狀況。 目前照顧、教導孩子的狀況。 規劃孩子教育、養育的內容。 如何實施友善父母、對探視權的看法。 自己適合擔任監護人(親權人)的原因。 二、教養計畫範例 (一)前言 首先可以先概略簡述目前的狀況,以及對於孩子或整體生活的期望。例如:為了讓孩子有良好的成長過程,小榮與小玉目前約定好由各自輪流照顧一周,讓孩子能接受父母各自所應扮演的角色及關懷。小榮提出本教養計畫,規劃未來將提供給孩子的成長環境、教育資源、以及教育方式,期望能讓孩子健全成長,擁有美好的童年。 (二)生活狀況、經濟狀況與居住環境 說明目前工作情形、財產狀況、生活狀況、居住環境等等。例如: 目前在牙科診所上班,擔任牙助職位,工作時間為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周休2日。月收入約3萬5千元,年資15年,工作穩定。 名下有1棟房屋、1筆土地、1輛汽車,存款充足。 小榮身體健康,平常下班回家就以照護並陪伴孩子為主。 目前住在台中市西區忠明南路497號19樓,生活機能便利附近距離幼兒園、公園、學區均車程5分鐘。客廳內陳設有兒童椅、嬰兒床、童車等。孩子的房內設置兒童積木及兒童玩具,且為保護孩子的安全,房間內設置防撞設施,以避免孩子碰撞受傷。 (三)家庭支持系統及同住家屬 說明目前同住家屬有誰,與孩子的相處情況如何,家人是否可以協助照顧孩子。例如:目前與母親、弟弟一家人(未成年子女兩名)共6人同住,除可親自陪伴小孩,家人也願意適時給予支援,孩子與小榮母親相當親近。此外,有堂兄弟姊妹陪伴成長,在求學的路上也能互相砥礪。 (四)照顧孩子的情形與孩子目前受扶養的情形 目前怎麼照顧孩子,孩子的狀況如何。(可以從食衣住行育樂描述)例如:小榮照顧孩子的生活起居,負責對孩子進行言行管教、三餐飲食以及就醫等等,除了上班時由家人照顧,均由小榮與同住家屬共同照料。孩子目前已慢慢能理解大人說的話,因此小榮開始對孩子建立規則,告知其是非對錯。此外,孩子與小榮感情互動極佳,小榮平時會陪伴孩子玩耍,到公園散步。孩子從出生到目前為止,衣食無虞,有堂兄弟姊妹與家人的陪伴,身心靈狀態佳。 (五)教育與人格養成(本項目為教養計畫重點) 說明預計讓孩子就讀哪間學校,計畫理念、目的、內容是什麼,例如: 預計讓孩子就讀環海幼稚園、環海國小、環海國中、環海高中。 計畫理念:須全面關照孩子的身體、社會、情緒、認知、語言等各面向發展。 計畫目的:(舉例如下)(1)學齡前:重視認知智商以外的情緒培養…。(2)幼稚園:重視身體健康、培養人際智能…。(3)國小:培養其責任心,是解決許多問題的教育手段…。(4)國中:培養孩子全面發展…。(5)高中:培養孩子積極正面的態度…。 計畫內容:(舉例如下)(1)體適能發展:(說明如何訓練體適能)(2)責任感的培養:(說明如何培養責任感)(3)良好的學習環境:(說明將如何提供良好的學習環境) (六)協力父母、友善父母 對於另一方的探視權(會面交往),應保持友好的態度,表達是否願意依照雙方協議或是法院裁定的方式進行會面交往。因為父母雙方對於孩子的事物願意溝通、不對立,才能避免因離婚給予孩子傷害。因此,可以說明對於自己的想法與理念,會怎麼調整與配合。例如:小榮絕對會保障配偶會面交往的權益,讓孩子與媽媽維持良好的互動及相處關係。因為只有孩子跟雙方父母正常的互動,才能避免孩子心靈受創。 (七)適合擔任親權的原因 教養計畫書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讓法官瞭解自己的想法與規劃,讓法官認為自己是適合照顧孩子,進而取得孩子的親權。因此,最後可以就自己適合比對方更適合擔任親權人的原因加以說明。例如: 小榮月收入3萬5千元,年資15年,經濟狀況相當穩定,能提供孩子完足的基本物資需求及良好的生活環境。住家鄰近幼兒園、公園、學區,生活機能完善…等。 此外,小榮的家庭支撐系統確實十分完善…等。 目前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小榮與小玉約定好由各自輪流照顧一周,讓孩子能與爸爸媽媽皆有深入的交流及接觸,且雙方皆有遵守約定,確實給予孩子充滿溫度及友愛的環境…等。 小榮重視孩子的身心靈發展,因此小榮絕對會保障小玉的會面交往權益,讓孩子與媽媽維持良好的互動及相處關係。綜上,就經濟狀況、生活狀況、居住環境、家庭支持系統、友善父母原則等,小榮確實能擔任親職人的角色。 三、小結 教養計畫的目的,除了向法官表達自己對的想法與對孩子未來的規劃,也是展現自己誠意跟優勢的方法之一。好的教養計畫可以讓你在爭取孩子親權的路上多一份助力,也會讓你在撰寫的過程中可以好好思考、規劃孩子的未來。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審閱/王博鑫律師整理/何翊慈律師

都說「家庭訪視」很重要?家訪是什麼?要注意哪些事項?

2,908 Views 都說「家庭訪視」很重要?家訪是什麼?要注意哪些事項?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淺談家庭訪視及其項目與注意事項 一、家庭訪視的意義 為了判斷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通常會囑託社工進行家庭訪視。而家庭訪視報告通常對法官有很大影響,因此訪視前準備,以及瞭解家庭訪視的項目與內容,提早做好準備,對於爭取未成年子女親權會有很大的幫助。 二、家庭訪視的項目 家庭訪視的項目,通常會有以下幾點:(僅為列舉,個案可能會有些不同) 父或母的身心狀況:身體健康狀況。 經濟能力:做什麼工作、薪資、是否有負債。 家庭支持系統與家庭成員的態度:家庭成員可否幫忙照顧、家庭成員與孩子的相處情況。 居住環境:是否安全、乾淨、明亮。 生活狀況:平常的生活狀況、社交、有無不良嗜好等等。 照顧孩子的經驗與能力、實際照顧與互動狀況:過去主要是哪一方負責照顧及教導孩子,父或母照顧及教導孩子是否有照顧孩子的能力,以及社工實際觀察的結果。 爭取親權的動機與意願:有無爭取親權的意願、動機是什麼。 教養態度與照顧計畫:如何教養孩子、未來孩子的就學計畫。 父或母對探視權的看法:是否願意配合給付扶養費、是否願意配合履行會面交往、態度如何。 未成年子女的意願:孩子的想法與意願。 三、家庭訪視前準備 積極的態度:積極與社工聯繫,安排好時間,不要隨意更改時間或無故拖延。 良好的環境:整理家中環境,讓家裡保持「安全、乾淨、明亮」。 完善的親職能力:也就是照顧孩子、教導孩子的能力。在訪視的過程中,社工會詢問並觀察父母親是否有照顧孩子的能力,以及實際照顧相處的情形。因此,可以事先想想,平常怎麼照顧孩子,怎麼教導孩子,有沒有瞭解孩子的習慣,對於孩子的未來有沒有什麼規劃等等。 四、家庭訪視過程注意事項 訪視時,只要將平時的狀況表現出來即可,要記得不要將對另一方不滿的情緒帶到訪視過程中,也不要刻意引導孩子的行為舉止。社工都是經過專業訓練,過度的行為可能反而會影響訪視報告的結果。不過關於另一方的事不是都不能說,客觀事實是可以向社工陳述的! (一)良好的印象 除了安全、乾淨、明亮的環境,個人的形象也很重要,記得注意自己、未成年子女,以及在場的親友的服裝儀容。 保持友好的態度。因為是否為「友善父母」也是家訪的項目之一,所以千萬不要把對另一方的不滿或是敵意帶到家訪,父或母對另一方的態度會影響評估的結果。 (二)當事人的狀況 居住環境應整潔、明亮,此外小朋友如果是嬰幼兒,應注意是否有做相當的安全防務措施(比如:圍欄、防撞貼),這都是居住環境會考察的重點。如果學區、公園、醫療機構就在周遭,也可以主動說明,讓居住環境呈現正面的評價。 向社工表達爭取親權的動機與意願時,真實的說出自己想法,但也不要刻意提到是為了跟另一方爭一口氣,這樣會物化孩子,讓人覺得是以爭取親權的方式,達到傷害對方的目的。 對於孩子未來教養、就學的想法與規劃,也是家訪的項目之一。平常怎麼教導孩子、未來的就學計畫,都事先擬定,在家訪時就能有條理的說明。 對於另一方的探視權,應保持友好的態度,表達是否願意依照雙方協議或是法院裁定的方式進行會面交往。因為父母雙方願意對於孩子的事物願意溝通,不對立,才能避免因離婚給予孩子傷害。 (三)家庭支持系統 訪視的過程中,家人與孩子的相處與互動也是家訪的項目之一,但是自然相處即可,不用可以要求孩子做哪些行為或是引導孩子做一些表達。 (四)與子女的互動 孩子與父母親的相處情形,是家訪的重點之一,除了跟孩子保持良好的互動,如何照顧、教導孩子也會是社工家訪的內容。社工會觀察現場實際的互動,觀察父或母是否有照顧孩子的能力。 此外,記得不要灌輸孩子對另一方的不滿,不要在孩子面前批評另一方。 五、訪視報告 家庭訪視結束後,社工會做成家庭訪視報告給法院,就會成為法官裁定親權重要的參考標準。如果認為訪視報告中的記載與事實不符,可以提出證據反駁證明。此外,訪視報告最後通常會有結論建議由誰來擔任親權人,如果覺得社工的推論不合理,也可以提出證據並加以說明,讓法官審酌。 六、小結 家庭訪視報告通常是法院判斷親權非常重要的參考資料,因此事先瞭解家庭訪視的內容,並做好準備,對於爭取孩子的親權會有很大的幫助喔!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審閱/王博鑫律師整理/何翊慈律師

什麼是家事「暫時處分」?從聲請到執行全面解析給你聽

3,045 Views 什麼是家事「暫時處分」?從聲請到執行全面解析給你聽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暫時處分 小富與小金是夫妻,結婚五年育有一子小貴,但兩人感情有嫌隙無法再維持婚姻,小富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爭取小貴的監護權(親權)。小金在小富提起訴訟後,就把小貴帶走不讓小富接近。小富很生氣,就不付小貴的扶養費。 請問這時候小富該怎麼辦?小金該怎麼辦? 一、什麼是暫時處分 暫時處分的功能,主要是為了防止發生重大的損害、避免有急迫的危險或是其他相類似的情況。它是一個暫時決定,而不是最終的判決。也就是爭執的法律關係在法院判決(本案訴訟)出來以前,先給予一個暫時維持不變或是暫時給予實現的裁定,以避免之後法院判決,但是已經發生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而無法救濟。 (*註: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 二、暫時處分的要件 (一)必須先有一個訴訟繫屬中。(例如:離婚、扶養費、監護權訴訟…) (二)必要性 就是為了防止發生重大的損害、避免有急迫的危險或是其他相類似之情形發生,必須加以制止或預防。(*註: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2條第1項) 例如:小富和小金正在訴訟中,但是小金把小貴帶走不讓小富接近,小富也不知道小貴在哪裡,小富可以法院聲請「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避免小金把小貴帶出國,可能造成之後小富如果取得監護權(親權),但找不到小貴的情形。 (三)急迫性 也就是如果不立即核發,可能會有有急迫危險或重大損害的情形。(*註: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 例如:小富和小金正在訴訟中,但小金目前一個人的收入無法負擔自己和小貴的日常生活,小富拒絕給付小貴的扶養費,可能會造成小貴生活陷入困難,因此就有急迫性。 (四)明確性 聲請暫時處分的內容要具體、明確、可執行。(*註: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5條) 例如:小富不給付小貴的扶養費,小金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請求法院命小富每月給付9000元作為小貴的扶養費,對象、時間、數額,都具體明確。 (五)關聯性 聲請暫時處分的內容要跟本案有關,聲請的內容必須是可以達成本案訴訟的目的。(*註: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5條) 例如:小金把小貴帶走,小富可以向法院聲請「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與本案爭取小貴的監護權(親權)有關。但是小富不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禁止相對人處分特定財產之暫時處分」,因為小富小金的本案訴訟並和財產並沒有關係。 三、暫時處分的類型 暫時處分可以向法院請求裁定哪些事項呢?其實類型非常多,且沒有一定的方式,大多規定在「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6條、第7條」,列舉如下: 定會面交往時間。 禁止處分特定財產。 給付扶養費。 交付子女。 禁止出境。 (*註: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6、7條) 四、聲請暫時處分被駁回怎麼辦? 聲請暫時處分被駁回時,聲請人可以在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由抗告法院重新審酌;或是也可以重新聲請(審酌先前法院駁回原因,是否有不合法或缺漏,避免又被駁回)。 (*註:家事事件法第91條第1項) 五、怎麼聲請強制執行呢?程序如下: (一)確定執行名義:暫時處分裁定就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名義。(二)聲請機關:未成年子女所在地法院(家事及少年法院)。(三)準備文件: 聲請書(可搜尋:司法院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即有可參考範本)。 執行名義(暫時處分裁定)。 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對方的財產與所得資料(如果是請求給付扶養費與財產有關的執行,需要此文件,如果是其他事項,比如:交付子女,則不需要)。 聲請費用:依個案繳納(如果是扶養費請求權之執行,暫免繳執行費,會由執行所得扣還之)。 六、拿到暫時處分裁定後可以怎麼做? (一)法院暫時處分裁定後,雙方即應依照裁定內容履行,如果對方不依照暫時處分裁定履行的話,可以參考下列方式執行: 暫時處分裁定如果是就依法應登記事項為之者,例如禁止處分不動產、限制出境等,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機關,例如地政事務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等;暫時處分裁定失效時也一樣要通知。 暫時處分裁定的法院,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可以依職權執行。如果暫時處分裁定後,對方沒有依照裁定履行,法院也沒有主動執行,就可以拿暫時處分裁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此外,即使對方對於暫時處分提出抗告,原則上不會停止執行。 (*註:家事事件法第87條) (二)如何執行 調查與勸告:因為家事事件有它的特殊性,直接採取強制執行手段可能會加深雙方的對立,所以給予一個和平、理性的處理方式。除了可以直接暫時處分裁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不清楚對方履行的狀況,也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查;如果對方不履行,也可以先請法官勸告對方履行。(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 間接強制:執行法院通常會先處對方怠金(也就是罰錢),如果對方仍不配合,可以連續處罰。 直接強制:如果連續罰了幾次對方還是沒有依據暫時處分裁定履行,執行法院則會採取直接強制的手段。比如:法院裁定會面交往或交付子女,對方還是不配合,就會由警察機關、社工人員、醫療救護單位、學校老師、外交單位等其他有關機關之協助,到場請對方直接交付子女。 舉例而言:(1)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如果法院勸告後對方仍不履行,法院會審酌子女最佳利益的執行方法,選擇擇一或併用直接或間接強制方法。如果是採取直接強制的方法,必須先擬定具體明確的執行計畫,請相關機關協助,在過程中採取和平的手段並安撫未成年子女的情緒,以完成未成年子女的交付。(2)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如果法院勸告後對方仍不履行,即可以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的手段。在間接強制的手段中特別設計「強制金」,也就是如果對方未依據裁定付款,執行法院會要求對方額外多付一筆「強制金」給聲請人,給對方施加壓力。直接強制的手段則是直接就對方的財產進行扣押、拍賣、移轉的程序。 (*註:家事事件法第87、第187條第1項、第191條、第194條、第195條) 七、除了暫時處分,若對方把孩子帶走了,還可以怎麼做 為了避免對方擅自把孩子帶走,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特訂定「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協尋作業流程」,並結合「失蹤兒童少年資料管理中心」為窗口,以失蹤諮詢專線0800-049-880作為通報專線。因此如果對方把孩子帶走找不到孩子,可以通報社會及家庭署幫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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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取得孩子的「監護權」嗎?法院都怎麼判斷?

2,221 Views 我能取得孩子的「監護權」嗎?法院都怎麼判斷?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監護權的說明及法院標準是什麼呢? 一、什麼是「監護權」 一般生活上常聽到的「監護權」,其實在法律上的正確用語為「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並擔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父母對子女有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也可以在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因為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而得到的財產),父母得共同管理,並可以使用、收益,但是如果不是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可以處分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比如說父母為了幫自己賺錢把孩子的財產賣給其他人。 (*註:民法第1084、1085、1086、1087條) 二、親權的判斷標準 在法庭上,法院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判斷標準,參考社工的訪視報告、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等等,決定親權要給爸爸、媽媽,或是由雙方共同監護。至於什麼是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法院會考量許多不同的因素: (一)繼續性原則(最小變動原則) 為了讓孩子在心理和情緒上有穩定發展,減少孩子生活的變動,考量過去孩子的照顧狀況,盡量維持原本的生活照顧模式的繼續性,確保孩子健全發展。 (二)主要照顧者原則 會參考過去是誰擔任孩子的主要照顧者。比如:接送孩子上下學、照顧孩子的三餐、幫孩子洗澡、管教子女等等。 (三)幼子從母原則 當孩子還是嬰幼兒時,因為嬰幼兒仍然需要母親哺乳,無法與母親分離,因此會優先讓母親擔任監護人。 (四)子女意思尊重原則 當孩子可以表達意願時,法院也會尊重孩子的意願,將孩子的意願當作裁量的基準之一。 (五)父母適性之比較衡量原則 考量父母的身體健康、年齡、品行、職業、經濟能力、生活狀況、父母與孩子的相處狀況等等因素。 (六)善意父母原則 孩子因為父母感情不睦往往變成爭奪的目標,避免雙方的敵意對小孩造成影響,通常會評估父母是否具有善意。比如:其中一方在爭奪親權時,將小孩藏起來,此時,他就是不是善意父母,法院就會納入考量。此外,法院通常也會針對父母分別提出的會面交往方案,作為是否具有善意的評估。 (七)心理上父母原則 也就是孩子比較依賴的人。為了確保孩子的身心健全發展,不論孩子依賴的對象是父、母、祖父母,或是其他照顧者,如果孩子有依賴的心理狀態,不想分離,也會是法官裁量時的考量因素之一。 (八)手足同親原則 就是讓兄弟姐妹都讓同一人照顧,讓孩子們能共同成長,不分離。 (九)家庭支持系統 除了父母親外,家裡其他家人也能對孩子的照顧提供協助,家裡氛圍及相處狀況,都會是法官考量的因素。 (十)教養計畫 照顧孩子的方式、管教孩子的態度與方式,對孩子未來就學的規劃等等。 以上舉例介紹,都是法院裁量親權時會考量的因素,法官會在綜合判斷後,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親權要判給誰的基準。 三、單獨監護與共同監護 (一)單方監護:由父或母一方單獨取得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成為未成年子女唯一的法定代理人。(二)共同監護:父母雙方都有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各自都能成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不過關於未成年子女的重大事項,需要父母雙方的同意才可以行使,例如:銀行開戶、轉學、手術、出國等等。 四、親權可以改定嗎 如果對方取得親權後,有不適任的情況,比如教養不當、虐待小孩、不讓你探視等,可以與對方協議改定親權。如果協議不成,可以向法院請求改定親權,並說明對方不適任的原因及證據。法官就會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考量親權是否要改定。因此,就算親權已經約定好了,或是法院已經有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了(也就是之前提過訴訟,法院已經有裁定),如果對方有不適任的狀況或行為,都是可以請求法院改定親權的! (*註:民法第1055條、第1055之1條)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審閱/王博鑫律師整理/何翊慈律師

誰應該負擔小孩的「扶養費」?扶養費的計算、調整、對方不付怎麼辦?

3,788 Views 誰應該負擔小孩的「扶養費」?扶養費的計算、調整、對方不付怎麼辦?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淺談扶養費 一、扶養費是什麼? 指對有扶養義務之人提供的生活費,大家口語常說的照顧責任或扶養責任,在法律上稱為扶養義務。根據民法第1117條,發生扶養義務一定是存在「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狀況,這兩個「」內的意思不同。「不能維持生活」指的是不能以自己的財產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並不專指無工作能力者,雖有工作能力而不能期待其工作,或因社會經濟情形失業,雖已盡相當之能事,仍不能覓得職業者,亦可能屬於「無謀生能力」。所以一般而言,父母離婚後,未成年的小孩,自然屬於「不能維持生活」而需要受扶養之人。 *註:民法第1117條第一項、民法第1117條第二項 二、離婚的狀況下,扶養費怎麼分? 由於扶養費是「不能維持生活」的扶助,所以與贍養費不同喔!原則上扶養費用,雙方有共識約定好就可以,但若沒有共識,則需要訴請法院裁量。 (一)首先,不負擔親權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也有扶養義務。畢竟小孩是兩個人的,離婚後就算僅由一方照顧,他方也是免不了這份義務。 *註:民法第1084條第2項、民法第1116條、民法第1117條第二項 (二)再來,扶養的程度會依照未成年子女的需要,與父母的經濟能力決定。 *註:民法第1115條第3項、家事事件法第100條第1項 (三)扶養費用法院通常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全國收支調查報告-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下載連結): 大多數的法院實務判決,均以「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未成年子女每月生活所需之扶養費。原則上扶養費由雙方平均分擔。 (四)若雙方經濟能力有顯卓差距,法院也可能考量前述「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外,再衡量未成年子女需求、雙方薪資、財務狀況及照顧狀況,提高金額並調整雙方的負擔比例。這裡列出幾個實務判決供參考: 小華的父親為科技公司執行長,年收千萬,因小華居住在新北,「該縣市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22,136」,而最後法官判決認為小華每月生活所需之扶養費以35,000元為適當,依比例5:2分擔,由父親負擔25,000,母親負擔10,000。【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341號民事判決參照】 小榮父親經營旅館業,總資產高達逾兩億,「而嘉義市100年、101年、102年度之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分別為1萬6,405、1萬8,808元、1萬9,970元。」以小榮父母之經濟狀況,應至少可以提供小榮相當於平均消費支出之生活水平。小榮就讀國中之學費雖然不高,但如果扶養義務人能夠提供較多的經濟支持,小榮可以培養才藝,更可在飲食、衣物、居住環境上有較優質之選擇,是以小榮每月之扶養費以2萬元為宜。父母依比例1:4分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家上字第69號民事判決】 小貴父親為醫師,月收入30萬,母親為家庭主婦,家住高雄。母親雖有提出小華目前花費明細(如上美國小學、才藝等花費),但法院仍依「行政院主計處統計之臺灣地區國民所得及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記載,酌定33,000元作為小華的扶養費用,父母分擔比例為10:1。【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7年家親聲抗字第51號民事裁定】 (五)倘若雙方經濟能力均有困難,法院則可能參考【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再依實際個案狀況微調。以下判決可參考: 小金、小滿的父母,分別為國中與高中畢業,目前打零工從事基地台維修,顯見兩造資力狀況尚非良好,若以平均每人月消費作為其等扶養未成年子女所需之標準,容有過高。而應參諸內政部全球資訊網所載「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並依該縣市之統計資料即12,388元作為計算每月扶養費之金額等情狀,認未成年子女小金、小玉每月所需之扶養費應以每人12,388元計算。另衡酌原告與被告目前收入、年紀、工作能力,認原告與被告給付比例為1:1,應為公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26號民事判決】 三、扶養費可不可以調整?對方不付怎麼辦? 若原先約定的扶養費,因情事變更,當然可就雙方合意更改,但如遲遲無法達成共識,則仍需訴請法院裁量。(如:小富突然生了重病,原先的扶養費不夠,則小富的父母,就可以要求提高扶養費,若雙方金額協議不成,一方即得對他方起訴)至於,若對方未按照約定或法院判決給付,則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讓法院執行他的收入或財產。 四、怎麼聲請強制執行呢? 確定執行名義。(1)如為協議離婚,且協議中有約定扶養費者,應出具由公證人公證並作成之離婚公證書。(2)若為裁判離婚,且有針對扶養費之判決者,應出具法院判決與判決確定證明書。註:若無約定扶養費、未經公證人製作離婚公證書或裁判離婚時無扶養費分擔,則應先向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訴,再就裁判結果聲請之。 聲請機關:未成年子女所在地法院(家事及少年法院)。 準備文件:(1)聲請書(可搜尋:司法院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即有可參考範本)(2)執行名義,如:離婚判決與判決確定證明書、由公證人公證並作成之離婚公證書(含扶養費約定)…等(3)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對方的財產與所得資料(4)聲請費用:暫免(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89條的規定:「扶養費請求權之執行,暫免繳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審閱/王博鑫律師整理/何翊慈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