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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扶養費傻傻不清楚?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離婚時,有三種有關金錢的請求權,不過時常讓人混淆。先前的文章「剩餘財產分配」、「剩餘財產的調查與時點」、「贍養費」、「扶養費」已經有詳細的介紹。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扶養費,三個請求權各有其不同的定義、條件、時效與期間,瞭解其中差異,才能真正保障自己的權益。
#我想離婚

本篇文章重點


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扶養各有其不同的定義、條件、時效與期間
一、剩餘財產分配

(一)意義

剩餘財產分配,是在於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讓雙方對婚姻之協力、貢獻得以彰顯,並於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給予具有最低限度的保障。因此在婚姻關係消滅時,財產相對較少的一方,就可以向另一方請求為剩餘財產分配
(*註:民法第1030之1條

(二)條件

在婚姻關係中選擇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約定。(在我國,除有特殊情形,絕大多數夫妻並不會額外有財產制的約定,因此就會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

(三)時效

必須在知道有財產的差額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起,2年內要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或是從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5年內未行使,請求權就會消滅。
(*註:民法第1030之1條第4項

(四)期間(範圍)

選擇法定財產制時起(通常是結婚時起),到雙方離婚時的婚後財產。

二、贍養費

(一)意義

夫妻經判決離婚,而因為離婚,其中一方生活陷入困難時,就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贍養費。贍養費的性質是扶養義務的延伸,避免一方在婚姻中掌握經濟大權,離婚時另一方沒有謀生能力而陷入生活困難。
(*註:民法第1057條

(二)條件

  1. 雙方經裁判離婚。
  2. 請求方生活陷入困難。
  3. 請求方無過失。
  4. 被請求方能負擔贍養費。

(三)時效

需在離婚時起5年內請求。
(*註:民法第126條

(四)期間(範圍)

從離婚時起,通常是到請求方再婚、死亡或是找到工作有謀生能力為止。

三、扶養費

(一)意義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扶養的義務,且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因此即使未取得孩子的親權,還是需要負擔孩子的扶養費直到孩子成年為止
(*註:民法第1084條第2項1116之2條

(二)條件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由雙方共同負擔,因此取得親權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請求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

(三)時效

  1. 過去代墊的扶養費(未約定):如果雙方過去沒有約定扶養費,就可以向對方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也就是代墊的扶養費,請求的範圍(時效)是從請求時起往前算15年
    (*註:民法第125條
  2. 過去代墊的扶養費(有定期約定):如果雙方離婚時就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有約定定期給付的話,比如每月給付新台幣1萬元,而對方未依照約定給付,就可以向對方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請求的範圍(時效)是從請求時起往前算5年。
    (*註:民法第126條
  3. 未來的扶養費:只要子女未成年前,都可以請求。

(四)期間(範圍)

從小孩出生到成年為止。

四、小結

以上內容為您整理成以下表格,離婚時有各種涉及財產與金錢的請求權,瞭解他們的意義與差異,正確且適時地向對方請求,才能維護自己與孩子的權利!

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扶養費
意義夫妻對家庭的協力貢獻,夫妻共同經營家庭,婚後剩餘的財產應該均分。夫妻一方經裁判離婚後,陷入生活困難,另一方有義務扶養。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論是否離婚或分居,都應負擔。
條件法定財產制1. 雙方經裁判離婚。
2. 請求方生活陷入困難。
3. 請求方無過失。
4. 另一方能負擔贍養費。
子女未成年。
時效知悉時起2年。
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起5年。
離婚時起5年。1. 代墊扶養費(未約定者):15年。
2. 代墊扶養費(有定期約定者):5年。
3. 未來扶養費:子女成年前。
期間法定財產制生效期間(通常是結婚時起至離婚時止)。從離婚時起,通常是到請求方再婚、死亡或是找到工作有謀生能力為止。從小孩出生到成年為止。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
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
審閱/王博鑫律師
整理/何翊慈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