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

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扶養費傻傻不清楚?

1,911 Views 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扶養費傻傻不清楚?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扶養各有其不同的定義、條件、時效與期間 一、剩餘財產分配 (一)意義 剩餘財產分配,是在於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讓雙方對婚姻之協力、貢獻得以彰顯,並於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給予具有最低限度的保障。因此在婚姻關係消滅時,財產相對較少的一方,就可以向另一方請求為剩餘財產分配。(*註:民法第1030之1條) (二)條件 在婚姻關係中選擇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約定。(在我國,除有特殊情形,絕大多數夫妻並不會額外有財產制的約定,因此就會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 (三)時效 必須在知道有財產的差額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起,2年內要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或是從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5年內未行使,請求權就會消滅。(*註:民法第1030之1條第4項) (四)期間(範圍) 選擇法定財產制時起(通常是結婚時起),到雙方離婚時的婚後財產。 二、贍養費 (一)意義 夫妻經判決離婚,而因為離婚,其中一方生活陷入困難時,就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贍養費。贍養費的性質是扶養義務的延伸,避免一方在婚姻中掌握經濟大權,離婚時另一方沒有謀生能力而陷入生活困難。(*註:民法第1057條) (二)條件 雙方經裁判離婚。 請求方生活陷入困難。 請求方無過失。 被請求方能負擔贍養費。 (三)時效 需在離婚時起5年內請求。(*註:民法第126條) (四)期間(範圍) 從離婚時起,通常是到請求方再婚、死亡或是找到工作有謀生能力為止。 三、扶養費 (一)意義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扶養的義務,且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因此即使未取得孩子的親權,還是需要負擔孩子的扶養費直到孩子成年為止。(*註:民法第1084條第2項、1116之2條) (二)條件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由雙方共同負擔,因此取得親權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請求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 (三)時效 過去代墊的扶養費(未約定):如果雙方過去沒有約定扶養費,就可以向對方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也就是代墊的扶養費,請求的範圍(時效)是從請求時起往前算15年。(*註:民法第125條) 過去代墊的扶養費(有定期約定):如果雙方離婚時就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有約定定期給付的話,比如每月給付新台幣1萬元,而對方未依照約定給付,就可以向對方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請求的範圍(時效)是從請求時起往前算5年。(*註:民法第126條) 未來的扶養費:只要子女未成年前,都可以請求。 (四)期間(範圍) 從小孩出生到成年為止。 四、小結 以上內容為您整理成以下表格,離婚時有各種涉及財產與金錢的請求權,瞭解他們的意義與差異,正確且適時地向對方請求,才能維護自己與孩子的權利! 剩餘財產分配 贍養費 扶養費 意義 夫妻對家庭的協力貢獻,夫妻共同經營家庭,婚後剩餘的財產應該均分。 夫妻一方經裁判離婚後,陷入生活困難,另一方有義務扶養。 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論是否離婚或分居,都應負擔。 條件 法定財產制 1. 雙方經裁判離婚。2. 請求方生活陷入困難。3. 請求方無過失。4. 另一方能負擔贍養費。 子女未成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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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但對方財產有多少?我要怎麼調查?

3,398 Views 我想「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但對方財產有多少?我要怎麼調查?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一、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會依據夫妻在婚姻中所選擇的財產制度而有不同,如果沒有特別去做登記的話,就是採法定財產制,而在我國絕大多數的夫妻也都是採法定財產制。 (一)法定財產制 將夫妻婚前跟婚後財產分別計算,並以婚後財產作為剩餘財產分配的基礎。夫妻各自婚後財產扣除夫妻婚後各自的負債後,若有剩餘的財產,雙方就婚後剩餘財產會平均分配。 (二)分別財產制 也就是夫妻雙方不論婚前或婚後財產都各自分別計算,因此就算婚姻關係消滅,也不能向對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三)共同財產制 除了特有財產(民法第1031之1)夫妻婚前婚後財產都是共有。但是在婚姻關係消滅時,夫妻各自取回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的財產,而剩餘的共同財產扣掉共同債務後,再就餘額平均分配。 二、剩餘財產分配計算的時間點 財產的數額會因為時間點不同額有變動,股票、房價的漲跌、存款的利息等等,因此需要一個計算的明確時間點。依據民法第1030之4條規定,婚後財產的計算價值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實時為準,也就是離婚時或對方死亡時的價值作計算。不過如果是因為離婚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計算的時間點會因為是協議離婚、裁判離婚、調解或和解離婚而有不同喔! (一)協議離婚 以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之日時之價值計算。也就是說,雙方就算已經簽署離婚協議書或自行申請鄉公所調解,還是要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才會生效,因此剩餘財產價值的計算的時間點就是結婚後到辦理離婚登記之時。 (二)裁判離婚 以起訴時之價值計算。雖然裁判離婚的生效時點在法院判准離婚的時候就會生效,但是剩餘財產分配的價值,是以起訴時的價值為準。也就是其中一方把離婚的起訴狀睇遞到法院時的價值,不論之後財產的增加或減少,都不再影響剩餘財產的計算。 (三)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 如果是提起離婚訴訟而進入調解或和解程序,法院有兩種認定方式。(1) 以起訴時之價值計算。【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54號判決】:當提起離婚訴訟時一併提起剩餘財產分配訴訟,在訴訟過程中離婚部分經法院調解成立的話,剩餘財產分配計算的時間點在法院判決實務上,「大部分會採起訴時為準」。但是還是有部分法院判決會採以調解或和解成立時點做為計算基準。(2)調解或和解成立時作為價值計算時點。【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23號判決】:如果提起離婚訴訟後,先經由法院調解離婚成立,才再提起剩餘財產分配訴訟。則在法院判決實務上,「大部分會採調解成立時」作為剩餘財產分配計算的時點。 法官在剩餘財產分配的訴訟中,時常會希望雙方能合意以其中一個時間點作為價值的計算基準。 (四)基金、股票價值的計算方式 基金與股票價值計算的時間點,與上述說明相同,以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之日、起訴時、或調解成立時當日的價值作為計算基準。雖然基金跟股票每日價值浮動,但不論漲或跌都是以上述日期作為價值計算的方式。 例如:小榮婚後購入基金價值共50萬、股票共30萬;小金婚後購入基金價值共20萬,股票共10萬。兩人於110年3月3日協議離婚,剩餘財產分配不論漲跌即應以110年3月3日之價值計算。110年3月3日小榮基金價值共20萬、股票共50萬;小金基金價值共30萬、股票共20萬。 (五)舉例來說 小富婚後存款100萬、婚後購入房子一棟價值200萬;小玉婚後存款50萬。小富在民國110年05月05日向法院訴請離婚,兩人於110年09月03日經法院裁判離婚。但是在法院審理的期間小富的存款增價到130萬、房子貶值為150萬,小玉存款減少為20萬,此時剩餘財產應該怎麼計算跟分配? 因為兩人是經由法院裁判離婚,因此剩餘財產的計算是以起訴的時間為準,也就是以110年05月05日。所以小富的婚後財產總價值為300萬,小玉的婚後財產總價值為50萬,不論後續增減,就以起訴時的價值計算。因此小玉可以向小富請求剩餘財產125萬。計算方式:(300+50)/2=175 175-50=125。 三、財產怎麼調查 如果雙方就剩餘財產分配無法達成共識,進入訴訟,首先必須就雙方的財產進行計算。但是如果對方不配合,不主動提出說明,可以請法院發函讓雙方可以調取資料,或是直接請法院函詢相關單位,可以透過以下方式調查財產: (一)可以向國稅局調取: 個人財產總歸戶。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可以請法院函詢相關單位調查: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稅局)。 勞保投保資料(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保險投保資料(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集保帳戶資料(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車籍資料(監理站)。 存款、基金(銀行、郵局)。 四、離婚前對方惡意脫產怎麼辦 (一)如果在離婚前對方為了避免剩餘財產分配,所以處分名下財產,是可以請求法院撤銷的!不過是要在配偶知道對方處分財產後6個月內,而且要在對方處分財產時起1年內。就算沒有請求法院撤銷,在離婚時起往前算5年內,這些惡意脫產的行為,都是可以追加進婚後財產的計算的!因此,如果對方在離婚前把財產過戶給其他人,或是刻意賤賣房產等等,都可以追加算入婚後財產,且價值是以處分時之價值計算,也就是對方把財產贈與給他人時或是賣房產當時的價格計算。但是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比如給父母的扶養費,不算喔! (*註: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第1030條之4第2項) (二)舉例來說:小貴與小滿是夫妻,但是長年感情不睦,小貴想和小滿離婚,但是不想將財產分給小滿,所以在民國109年03月03日先把名下的財產100萬移轉給了爸爸,房子一棟300萬移轉給了媽媽。小滿知道後,沒有向法院請求撤銷。兩人在110年05月01日協議離婚,因爲小貴惡意處分財產還在5年內,因此小滿請求小貴為剩餘財產分配可以將財產100萬與房子300萬的價值,追加進小貴的婚後財產計算。 (三)實際案例:小華與小金是夫妻,在108年06月07日時,小金曾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是在108年11月30日撤回訴訟。後來小金又在110年03月03提起離婚訴訟,並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小華在108年09月期間陸續從他的帳戶提領現金共100萬,小金主張該100萬應追加進小華的婚後財產計算。法院認為,因為小金在108年已經提起訴訟,小華有預見被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可能,雖然小華說100萬是償還親戚債務,但是並沒有提出證明,所以認定小華是為了減少剩餘財產惡意脫產,有惡意脫產之行為,因此婚後財產應追加100萬元。 (*註:民法第1020之1條、第1020之2條、第1030之3條第1項、第1030之4條)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審閱/王博鑫律師整理/何翊慈律師

我想要他付「贍養費」!贍養費的給付條件是什麼?

2,379 Views 我想要他付「贍養費」!贍養費的給付條件是什麼?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贍養費之請求範圍、時效及限制 一、贍養費是什麼 贍養費是指,夫妻經判決離婚,而因為離婚,其中一方生活陷入困難時,就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贍養費。贍養費的性質是扶養義務的延伸,避免一方在婚姻中掌握經濟大權,離婚時另一方沒有謀生能力而陷入生活困難。不過必須是造成兩人離婚原因無過失的一方才能請求,而且也要對方有能力負擔得起贍養費。此外,請求的一方則不限於是夫或是妻,只要是符合要件者都可以請求。至於協議離婚者,法律未明文規定可以請求贍養費,因此只能雙方在協議時自行約定,如果約定不成,因為並非裁判離婚,所以是不能夠向法院提告請求贍養費的喔! 簡單來說,贍養費的請求有以下要件: 經裁判離婚。 生活陷入困難。 請求方無過失。 另一方能負擔贍養費。 (*註:民法1057條) 二、贍養費可以請求多少 法院通常會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全國收支調查報告-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作為裁量的標準。除了依據各縣市每人每月平均的消費支出,法院還會考量請求方的身份、身體狀況、年齡、經濟條件等,也會考量被請求方的財力狀況是否能負擔贍養費等因素作考量。主要是避免因離婚無過失的一方陷入生活困難,確保請求方生活無虞,而不是直接給予高額贍養費。 至於協議離婚者,因為贍養費是透過雙方自行約定,因此金額的多寡或支付方式,都只要雙方同意即可。 三、贍養費請求的時間限制 依據民法第126條,贍養費的請求有5年的時間限制,也就是從離婚時起5年內未請求的話,就不能再請求了。 (*註:民法126條) 四、贍養費要付多久 贍養費是基於請求人生活上之需要,為求道義上公平,是婚姻關係消滅後扶養義務的延伸,因此只限於在合理年限內。通常期限是到請求人再婚、找到工作或經濟獨立為止,而不是終身的給付。 五、雙方約定或法院判決後,對方還是不付可以怎麼做? 如果雙方在協議離婚時有明確約定贍養費,也有寫在離婚協議書上,那就可以向法院提起給付贍養費的訴訟,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後,就可以拿確定判決就對方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如果是透過法院裁判對方應給付贍養費而不付,就可以直接拿法院的確定判決向執行機關聲請強制執行。 六、實際案例 小榮小玉為夫妻,小榮在民國91年把小玉銀行裡的錢全部領出後,就沒有再回家,至今已長達12年未返家。小玉無法聯繫小榮,小榮顯然是惡意遺棄小玉,因此法院判准小榮小玉裁判離婚。此外,小玉現年59歲,現在已經退休,因精神異常現在住院治療中,無謀生能力,生活陷於困難。小玉現在已經沒有所得收入,名下財產總共僅有25萬元。因為小榮離家12年,且領走小玉的養老退休金,對於兩人婚姻破裂需要負主要的責任,因此身為無過失的小玉兩人離婚後陷入身活困難,無法支付醫療及生活費用,因此法院裁定小榮應給付小玉100萬元贍養費。【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婚字第 33 號民事判決】 七、結語:贍養費與剩餘財產分配 經過上面的說明,相信大家對贍養費的迷思有了近進一步地釐清。在電視上常看到新聞說的巨額贍養費,通常都是雙方協議離婚,透過約定的結果,並不是只要離婚就能拿到贍養費。不過,雖然可能不符合請求給付贍養費的要件,在離婚時,針對財產還有一個很重要的權利,就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讓雙方對婚姻之協力、貢獻得以彰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的財產就要進行計算,將各自婚後的財產扣掉各自婚後的債務後,雙方財產就要進行平均分配。因此,就算無法請求贍養費,如果符合要件,還是可以透過剩餘財產分配向對方請求財產喔!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審閱/王博鑫律師整理/何翊慈律師

夫妻財產怎麼分?快速了解「剩餘財產分配」

2,588 Views 夫妻財產怎麼分?快速了解「剩餘財產分配」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一、首先,我們需要了解夫妻財產制有哪些 (一)第一種為法定財產制,將夫妻婚前跟婚後財產分別計算,並以婚後財產作為剩餘財產分配的基礎。 (二)第二種為分別財產制,也就是夫妻雙方不論婚前或婚後財產都各自分別計算,因此就算婚姻關係消滅,也不能向對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三)第三種是共同財產制,除了特有財產(民法第1031之1)夫妻婚前婚後財產都是共有。但是在婚姻關係消滅時,夫妻各自取回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的財產,而剩餘的共同財產扣掉共同債務後,再就餘額平均分配。 (*註:民法第1031之1條) 二、什麼事由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一)夫妻離婚。 (二)夫妻一方死亡。 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具有時效限制 請求權的必須在知道有財產的差額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起,2年內要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或是從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5年內未行使,請求權就會消滅喔! 四、可以請求的財產有哪些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也就是說,夫妻離婚或是另一方死亡的時候,雙方的財產就要進行計算,將各自婚後的財產扣掉各自婚後的債務後,雙方財產就要進行平均分配,但因為繼承、無償取得財產或是慰撫金不加入計算。 (一)具體得列入計算的項目有: 婚後取得的財產:現金、土地、房子、車子、有價證券(例如:股票)等等。 婚前的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婚前房屋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收之租金收入、婚前存款於婚後產生的利息等等(民法第1017條)。(*註:民法第1017條) 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不列入計算的項目: 因繼承取得之財產。 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比如因贈與取得之財產。 慰撫金。 五、特別注意事項 (一)婚後財產負數,以0作計算: 剩餘財產雖然是平均分配,但是如果有一方婚後財產計算後是負數,會直接以0元作為婚後財產的計算,不是負數喔! (二)法院會依對家庭的貢獻等因素額外裁量: 剩餘財產分配如果進入訴訟讓法官裁量的時候,法官會考量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將剩餘財產分配的數額作調整,因此不一定就是當然直接平均分配喔! 六、配偶死亡時,剩餘財產分配算是遺產的一部份嗎 (一)先分配剩餘財產,再分配遺產: 剩餘財產分配是對於配偶因為婚姻關係所付出的貢獻給予的保障,而遺產並沒有此目的。就法律規定而言,兩者並不衝突,但是分配是有順序的,要先進行剩餘財產分配,由配偶分配完剩餘財產後才能再進行遺產的分配。 (二)剩餘財產分配不課徵遺產稅: 剩餘財產分配是給配偶的權利,與遺產不同,因此是不算入遺產稅課徵的範圍。但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有特別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的財產,視為遺產,所以會併入遺產稅總額計算。需注意的是,雖然被繼承人死亡2年內贈與給配偶的財產,會被課徵遺產稅,但只是國家稅收課徵的制度,與剩餘財產分配無關喔!!因此並不會因為這樣,就影響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請求的金額,兩者是不相關的,只是遺產稅多寡的問題。 七、實際案例 小榮(夫)婚前:現金50萬、房子一棟價值300萬、債務20萬、繼承取得45萬。婚後:現金30萬、土地一筆200萬、慰撫金20萬、租金收入50萬。 小金(妻)婚前:現金20萬、債務30萬、繼承取得50萬。婚後:現金30萬、債務有100萬、慰撫金10萬。 (一)小榮小金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因此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 小榮婚前財產總共有375萬(50+300+45-20=375),婚後財產總共有280萬(30+200+50=280慰撫金不加入計算)。 小金婚前財產總共有40萬(20+50-30=40),婚後財產總共為-70萬(30-100=-70慰撫金不加入計算)。 小榮的婚後財產有280萬,小金為-70萬,因為小金為負數,以0計算,因此小金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140萬元(280/2=140)。 (二)小金可以取得140萬的剩餘財產分配。 (三)如果是因為小榮死亡,此時小金可以取得140萬的剩餘財產分配,小榮剩下的其他部分535萬(375婚前財產+20慰撫金+140剩餘財產分配後之餘額=535)則屬於遺產,將進行遺產的分配,且會有遺產稅的課徵。 (*註:民法第1030之1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審閱/王博鑫律師整理/何翊慈律師

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到底差異在哪裡?

2,675 Views 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到底差異在哪裡?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夫妻財產制之介紹 一、首先,我們需要了解夫妻財產制有哪些? 根據民法第1004、1005條之規定,夫妻雙方均可在婚前或婚後選擇合適的財產制,至於選擇何種財產制,各自的理由都不相同。例如:小榮(夫)婚前財產有5萬、婚後財產有10萬,0負債;小金(妻)婚前財產有10萬(是因繼承遺產而來),婚後財產有5萬,0負債。先看以下這個圖了解有哪些夫妻財產制,當他們選擇不同財產制,哪些屬於婚後財產就會有不同的認定方式喔。 (一)法定財產制 90%以上的夫妻均會選擇此種財產制,因為他不需特別約定(不需準備文件向法院登記),一般登記結婚時,在戶政機關即會將二人的財產制預設為法定財產制,最方便簡單。 特色(民法第1017條):(1)主要分為婚前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2)雙方自行處分、使用、管理、收益自己財產。(3)各自清償債務,若由他方協助清償,則可請求返還。(4)特有財產,如:「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這些財產即使在婚後取得也不屬於婚後共有財產。(民法第1030-1條) 實例:小榮的婚前財產總共為5萬、婚後財產有10萬;小金婚前財產有10萬(是因繼承遺產而來),婚後財產有5萬。如果有一天小榮和小金離婚了,剩餘財產分配就會以婚後財產計算喔!所以就是(10萬+5萬)/ 2,小榮仍須給付2.5萬給小金。 (二)約定財產制 再分有分別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雙方的財產直接分開看,需另外約定(也就是要準備約定財產制契約向法院登記),理由可能是雙方財力差距過大,怕對方只愛錢不愛人,或單純不想干涉用錢方式……等。(1)特色(民法第1044條以下):夫妻各自保有自身婚前及婚後財產,並各自使用、收益、處分、管理等。而夫妻各自清償債務,若由他方協助清償,則可請求返還。(2)實例:小榮跟小金的財產各自分開,不論是否為婚前婚後都各自計算。因此小榮的財產有15萬,小金的財產有15萬。就算雙方離婚,也不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雙方就自己的財產繼續持有。 共同財產制:雙方的財產合併在一起,也需另外約定(準備約定財產制契約向法院登記),比較適合對未來有一致規劃的夫妻。(1)特色(民法第1031條以下):a. 又再細分為一般共同財產制與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b. 主要分為共同財產與特有財產,除特有財產外,均屬共同財產。而另外約定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者,僅以婚後勞力所得者(如薪資、獎金…等,)作為共同財產。c. 特有財產:如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執業所需之物、經他人贈與且聲明為特有財產之物…等,得自行使用、收益、管理、處分。d. 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e.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依民法第1040條規定,夫妻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前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自取回;至於訂立財產制契約後新增之共同財產,原則平均分配,但另有約定,從其約定。                               (2)實例:a. 一般共同財產:小榮夫妻的共同財產是30萬元(婚前+婚後)。因此,若雙方有天離婚了,各自取回夫妻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前取得之共同財產,即小榮取回5萬、小玉取回10萬,至於訂立財產制契約後新增之共同財產15萬,由兩人平均分配。b. 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小榮夫妻的共同財產為15萬(婚後勞力所得),小玉繼承的10萬非勞力所得,但因為是在婚前取得不計入共同財產。因此,若雙方有天離婚了,最後仍有15萬的共同財產需要分配。 二、再來,如果不選用法定財產制,而是約定財產制的話,要怎麼做呢?選了以後可以改嗎? 根據民法第1007、1008、1012條之規定,聲請或更改其他夫妻財產制應準備的文件如下,備齊文件及現金後,只要在雙方戶籍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的法院聲請登記即可。(注意:未經變更登記,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喔!)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 可於法院網站下載,或向法院服務櫃台購買。 戶籍謄本1份: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隱匿),但若夫妻不同戶籍則需要分別提出。 …

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到底差異在哪裡? 閱讀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