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與孩子的會面交往權?
2,691 Views 「探視權」與孩子的會面交往權?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會面交往的說明、遵守事項與聲請方法 小榮與小玉育有兩子小富及小貴,小榮與小玉已經離婚,但是小富及小貴由小玉帶回娘家照顧,小榮、小玉針對孩子的會面交往無法達成共識,小榮該怎麼辦呢? 一、什麼是會面交往 會面交往,也就是俗稱的探視權,是指父母離婚或是分居超過6個月以上,讓未取得親權的一方,或是未與孩子同住的一方,「有權」與未成年子女保持聯繫、接觸、互動的權利。 二、會面交往的內容 會面交往通常會約定見面的時間、地點、方式、由誰接送等等,不論是自行約定或是聲請法院酌定,細節及注意事項可以參考下列說明: (一) 時間:除了平常見面時間,需額外注意的是有許多特殊節日或活動是可以另行約定的,例如: 過年期間。 寒暑假。 母親節。 父親節。 國定連續假日。 生日。 小朋友成果發表等特殊節日或活動。 (二)地點:可以約在學校、父或母家、警察局、超商等等。 (三)方式: 會面形式:見面、通信、通話等。 明確約定:需約定清楚,在星期幾、什麼時間、由哪一方將孩子帶到什麼地方、由誰接送。例如:小榮得於每月第1、3週的星期五子女放學時,前往子女就讀的學校(如遇休假日則至小玉家),接回子女同住生活,至二日後之星期日下午六時,將子女於小玉家中交還小玉。 階段式會面交往:(1)在有家庭暴力或其他安全問題時,以孩子的權益作考量,可以藉由第三人陪同會面的方式,漸進式調整。比如:可以向兒福聯盟申請陪同親子會面服務。在雙方無法自行協調會面交往,又有顧慮的時候,可以藉由社工的陪伴與協助,在特定場所先由社工陪伴,降低父母或子女的不安與焦慮。協助父母進行親子討論,也可以幫助孩子逐漸適應探視。雙方與孩子都穩定後,再進一步討論之後的會面方式。(2)此外,在訴訟中,如果有家庭暴力或其他安全顧慮,也可以向法官說明,由法官裁量是否採取階段式(漸進式)會面交往方式。也就是將會面交往分成不同階段,比如:社工陪同探視、特定場所會面,一直到能接回同住,以階段漸進的方式會面。一方面保護雙方的安全,也維護父母與孩子的親子關係。 三、聲請酌定會面交往 可以聲請酌定會面交往的事由如下: 當雙方就會面交往的方式無法達成共識時。 雙方已經有達成會面交往的協議,但是發現隨著孩子長大,需要調整,而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時。 無法達成共識,舉例來說,就是對於探視孩子的時間、地點沒有共識,或是有一方刻意阻撓不配合他方探視。 四、聲請改定會面交往 法院已經有裁定會面交往方式,不過如果有下列事由,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會面交往: 情事變更,可能因為孩子長大情況改變,雙方就會面交往無法達成共識時。 法院裁定會面交往的方式難以履行,而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時。 舉例來說:法院原本裁定,每月第1、3週的星期五子女小貴放學時,小榮可以前往小貴就讀的學校(位於台中),接回小貴同住生活,至二日後之星期日下午六時,將小貴於小玉家中交還小玉。但是小貴因為就學的緣故,前往台北市就讀,小榮因為工作緣故調到彰化,小榮沒有辦法在子女放學時趕到學校接回同住,小榮小玉就會面交往方式又沒辦法達成共識,因此情事變更,所以小榮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會面交往。 五、誰可以聲請 以下5種類型都可以為子女的利益提出聲請。 未成年子女。 父母之一方。 直轄市、縣(市)政府。 社會福利機構。 其他利害關係人。 六、向誰聲請 向未成年子女所在地法院(家事及少年法院)聲請。 七、聲請要準備什麼 聲請書狀(請求酌定會面交往方式)。 未成年子女、聲請人及相對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 離婚等證明文件(離婚協議書、離婚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等)。 擬定與未成年子女具體的會面交往的時間、方式等。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八、如果對方不遵守該怎麼做 (一)取得法院裁定: 首先,如果是雙方協議約定會面交往的話,是沒有強制力的,所以要先向法院聲請裁定會面交往。如果取得法院裁定後,對方沒有依照裁定履行,就可以拿暫時處分裁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二)執行: 調查與勸告:因為家事事件有它的特殊性,直接採取強制執行手段可能會加深雙方的對立,所以給予一個和平、理性的處理方式。除了可以直接暫時處分裁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不清楚對方履行的狀況,也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查;如果對方不履行,也可以先請法官勸告對方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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