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

都說好離婚了,一定要找證人嗎?找「證人」要注意什麼呢?

2,923 Views 都說好離婚了,一定要找證人嗎?找「證人」要注意什麼呢?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記得要請兩位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哦! 一、法律規定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證人應該親見、親聞離婚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所以如果只是聽到隔壁阿婆說小金跟小榮要離婚,這樣是不行當證人的喔! 又或者證人可能一個月前的確親見、親聞離婚當事人有離婚真意。但距今一個月前的事,現在雙方當事人可能已動搖離婚念頭,這時候還是要在寫上證人姓名以前,再次向當事人確認離婚意思喔! (*註:民法第1050條)【參考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判例】【參考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385號判決】【參考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18號判決】 二、注意事項 (一)證人之目的 離婚一定要兩位證人,依民法規定,離婚需要二名證人於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離婚證人不一定要寫身分證字號和戶籍地址,就算只簽名也是有法律效力,戶政事務所還是會准予辦理。但原則上,會稍微查一下證人是否確有此人,但不影響離婚登記。若完全沒有寫身分證字號,那就不會進行查證。 離婚證人不一定要蓋章,有簽名的話,可不蓋章。戶政實務上通常會要求證人需簽名,不得僅蓋章。 (二)證人之資格限制 證人資格限制是「必須是有健全智識且年滿20歲的成年人」,或是「未滿20歲但已結婚的未成年人」。(註: 自2022年開始,民法成年年齡下降為18歲) 離婚證人必須在親見、親聞雙方有離婚真意及意願的狀況下簽名。 (三)其他常見問題 可否自行蓋證人印章: 「沒有親見、親聞離婚當事人的真意與意願,但戶政事務所也讓我們登記了,這樣不就可以了?」,因為戶政事務所僅作形式審查,所以當下或許還是可以辦理離婚登記,但夫妻一方嗣後可提起確認離婚無效之訴,所以離婚會陷於不確定的法律狀態。判決實例:小金與小榮離婚協議離婚時,證人並不在場,僅在二人簽立離婚協議後,才請證人事後簽名,因此法院認為,證人既不知兩造間有無離婚合意,自不能充任證人,判決二人離婚無效。【參考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241號民事判決】 自行冒簽證人簽名的後果: 若僅因爲貪圖方便而假冒證人簽名,最後可能會成立刑法上的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可謂是因小失大,千萬不要以身試法。判決實例:被告在兩願離婚書上偽造證人署押之行為,又向公務員行使,使其將不實事項登載於戶籍資料,係同時觸犯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判處三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參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證人費用: 坊間有許多職業離婚證人,收費多半在新台幣五百至一千之間,但若日後涉訟,需要對方出庭當證人時,卻有可能找不到人,徒增困擾,因此還是建議找親友或律師擔任為佳。 找律師當證人的費用: 北中南雖不盡相同,但按照平均收費來看,一位律師的費用約六千元新台幣。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審閱/王博鑫律師整理/何翊慈律師

「離婚協議書」要怎麼寫?一張圖帶您了解簽離婚協議書要注意的重要內容

3,190 Views 「離婚協議書」要怎麼寫?一張圖帶您了解簽離婚協議書要注意的重要內容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離婚協議書怎麼寫呢?需要有哪些內容?如果能在協議書裡清楚約定並載明各種事由,可以避免雙方以後再有紛爭。 一、 離婚協議書一般會有以下內容 當事人(夫妻雙方)基本資料 表明雙方同意離婚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監護權、親權) 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探視權) 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 贍養費 剩餘財產分配 兩位以上證人簽名 約定時間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簽署與日期 二、詳細內容該怎麼約定 (一)當事人(夫妻雙方)基本資料 應填寫雙方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址等等。 (二)表明雙方同意離婚 例如:茲因雙方意見不合,難偕白首,同意離婚,茲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兩願離婚書約條件如後。 (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監護權、親權) 也就是約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由父親或母親,還是由雙方共同監護。如果有二位以上子女,也可以分別為不同的約定。例如: 雙方在婚姻存續中所生子女 小榮  (男,民國100年05月03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123456789)以及  小金 (女,民國102年10月15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223456789),親權均約定由 甲 方獨任行使(行使與負擔權利義務)。 雙方在婚姻存續中所生子女 小榮  (男,民國100年05月03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123456789),親權約定由 甲 方獨任行使(行使與負擔權利義務)。雙方在婚姻存續中所生子女  小金 (女,民國102年10月15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223456789),親權約定由 乙 方獨任行使(行使與負擔權利義務)。 (四)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探視權) 當約定好監護權後,就算未成年子女決定由其中一方單獨監護也不用太擔心,法律有保障孩子跟父母,未取得監護權的另一方,可以透過約定探視權的方式跟孩子保持互動跟交流。 通常會約定見面的時間、地點、方式、由誰接送等等。在過年的期間、寒暑假、母親節、父親節、春假、生日、小朋友成果發表等特殊節日或活動,都可以另外約定。例如: 乙方得於每月第 1、3 週的星期五子女放學時,前往子女就讀的學校(如遇休假日則至 甲方家 ),接回子女同住生活,至二日後之星期日下午六時,將子女於 甲方家中 交還甲方。 寒暑假期間:除維持平常的會面交往方式外,寒假得增加5日、暑假得增加10日,具體時間、地點、方式,由雙方屆時另行約定。 (五)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 就算只有一方單獨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不代表另一方就不用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扶養的義務喔!雙方可以約定扶養費的金額、付款的時間、方式等等,例如: 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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