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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到底差異在哪裡?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結婚後,往往很多生活上的支出、資產都是一起的,一起買房、買車、背貸款……等,那麼離婚後,這些東西怎麼分?其實這些都跟我們當初辦理結婚登記時,選擇的夫妻財產制有關係,雙方約定的財產制不一樣,最後的分法就會不一樣。
本篇文章重點

夫妻財產制之介紹
一、首先,我們需要了解夫妻財產制有哪些?
根據民法第1004、1005條之規定,夫妻雙方均可在婚前或婚後選擇合適的財產制,至於選擇何種財產制,各自的理由都不相同。例如:小榮(夫)婚前財產有5萬、婚後財產有10萬,0負債;小金(妻)婚前財產有10萬(是因繼承遺產而來),婚後財產有5萬,0負債。先看以下這個圖了解有哪些夫妻財產制,當他們選擇不同財產制,哪些屬於婚後財產就會有不同的認定方式喔。

(一)法定財產制
90%以上的夫妻均會選擇此種財產制,因為他不需特別約定(不需準備文件向法院登記),一般登記結婚時,在戶政機關即會將二人的財產制預設為法定財產制,最方便簡單。
- 特色(民法第1017條):
(1)主要分為婚前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2)雙方自行處分、使用、管理、收益自己財產。
(3)各自清償債務,若由他方協助清償,則可請求返還。
(4)特有財產,如:「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這些財產即使在婚後取得也不屬於婚後共有財產。(民法第1030-1條) - 實例:
小榮的婚前財產總共為5萬、婚後財產有10萬;小金婚前財產有10萬(是因繼承遺產而來),婚後財產有5萬。如果有一天小榮和小金離婚了,剩餘財產分配就會以婚後財產計算喔!所以就是(10萬+5萬)/ 2,小榮仍須給付2.5萬給小金。
(二)約定財產制
再分有分別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
- 分別財產制:
雙方的財產直接分開看,需另外約定(也就是要準備約定財產制契約向法院登記),理由可能是雙方財力差距過大,怕對方只愛錢不愛人,或單純不想干涉用錢方式……等。
(1)特色(民法第1044條以下):
夫妻各自保有自身婚前及婚後財產,並各自使用、收益、處分、管理等。而夫妻各自清償債務,若由他方協助清償,則可請求返還。
(2)實例:
小榮跟小金的財產各自分開,不論是否為婚前婚後都各自計算。因此小榮的財產有15萬,小金的財產有15萬。就算雙方離婚,也不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雙方就自己的財產繼續持有。 - 共同財產制:
雙方的財產合併在一起,也需另外約定(準備約定財產制契約向法院登記),比較適合對未來有一致規劃的夫妻。
(1)特色(民法第1031條以下):
a. 又再細分為一般共同財產制與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b. 主要分為共同財產與特有財產,除特有財產外,均屬共同財產。而另外約定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者,僅以婚後勞力所得者(如薪資、獎金…等,)作為共同財產。
c. 特有財產:如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執業所需之物、經他人贈與且聲明為特有財產之物…等,得自行使用、收益、管理、處分。
d. 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e.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依民法第1040條規定,夫妻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前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自取回;至於訂立財產制契約後新增之共同財產,原則平均分配,但另有約定,從其約定。
(2)實例:
a. 一般共同財產:小榮夫妻的共同財產是30萬元(婚前+婚後)。因此,若雙方有天離婚了,各自取回夫妻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前取得之共同財產,即小榮取回5萬、小玉取回10萬,至於訂立財產制契約後新增之共同財產15萬,由兩人平均分配。
b. 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小榮夫妻的共同財產為15萬(婚後勞力所得),小玉繼承的10萬非勞力所得,但因為是在婚前取得不計入共同財產。因此,若雙方有天離婚了,最後仍有15萬的共同財產需要分配。

二、再來,如果不選用法定財產制,而是約定財產制的話,要怎麼做呢?選了以後可以改嗎?
根據民法第1007、1008、1012條之規定,聲請或更改其他夫妻財產制應準備的文件如下,備齊文件及現金後,只要在雙方戶籍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的法院聲請登記即可。(注意:未經變更登記,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喔!)
-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 可於法院網站下載,或向法院服務櫃台購買。
- 戶籍謄本1份: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隱匿),但若夫妻不同戶籍則需要分別提出。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
- 夫妻的印鑑證明正本各1份: 另外當天也需要攜帶印鑑章到現場。
- 財產清冊1份及證明文件: 所謂財產清冊就是財產目錄、證明文件等,例如:
(1) 不動產:土地、建物(房屋)登記簿謄本。
(2) 汽機車:汽機車行照影本。
(3) 存款:如存款簿、定存單、存款證明等。
(4) 其他有價證券:股票公司開立之持股證明等。 - 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三、若對方不願意更改財產制呢?
根據民法第1010條,有以下七種狀況時,可單方面向法院聲請宣告改變夫妻財產制:
- 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 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 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 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 改善時。
- 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 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
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
審閱/王博鑫律師
整理/何翊慈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