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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性不合可以離婚嗎?提告前一定要了解的「法定離婚事由」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相處的時間久了,卻發現其實彼此沒那麼適合,生活中因個性不合產生了許多摩擦,婚姻已經無法繼續維持,想要和對方離婚。那個性不合能成為離婚的理由嗎?
#個性不合 #我想離婚

本篇文章重點

 

離婚有三種方式,協議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以及裁判離婚。前兩種方式是經由夫妻雙方協調溝通後,雙方談妥離婚條件並合意離婚,若沒達到法定離婚事由的條件,單純個性不合,只能透過協議離婚、調解或和解離婚喔!但是如果並不是雙方都有離婚的意願,或是在談離婚的過程中沒有共識、條件談不攏,此時便只能到法院訴請裁判離婚。不過裁判離婚是必須要有符合法律規定的事由,才能訴請離婚喔!

一、可以請求裁判離婚的具體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1項

(ㄧ)法定離婚事由

  1. 重婚。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 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能忍受的痛苦,以致於無法繼續共同生活而言。
  4.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所謂遺棄,指如夫妻之一方置他方不顧而離開法定住所或約定住所,或將他方逐出,均構成遺棄。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 有不治之惡疾。惡疾係指於身體機能有障礙,而且為常情所厭惡的疾病,如痲瘋病、花柳病等;所謂不治,只要以醫學上認為不能在可預見之期間內期待治癒為已足,也不以絕對不能治癒為必要。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二)如果夫妻一方有以上法律規定的事由,只要符合任何一個規定,夫妻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以法院實務判決進行說明:

  1. 第三款不堪同居之虐待
    (1)法院判准離婚:小富和小玉是夫妻,小富長年酗酒,於酒後出言辱罵小玉,又四處借錢,導致討債公司不斷騷擾小玉和家人。此外,兩人出門時,小富開車載小玉高速行駛衝撞安全島、山壁,讓小玉飽受驚嚇,多次毀壞小玉的車,又常出言恐嚇,造成小玉身體上、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符合不堪同居之虐待事由,因此小玉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277號民事判決
    (2)法院認為尚非不堪同居之虐待:小富與小玉結婚多年,但自從2年前,小富就不再跟小玉說話,極少對小玉噓寒問暖或付出關懷,對於自己的事情不願意透露,也不願意關心小玉。關於小孩的問題需要商量,小玉嘗試溝通,小富皆未搭理。且小富拒絕分擔家中事務,也不未給予扶養小孩的費用,長期在此環境下共同生活,已造成小玉跟孩子嚴重的心理傷害及生活上的壓力,小玉對人生感到絕望,身心俱疲。但法院認為小玉及小富的狀況並非不堪同居之虐待,因此不能以本款訴請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2號民事判決
  2. 第四款姻親間不堪同居之虐待:
    小華與小堂是夫妻,如果小華虐待小堂的小孩、父母、祖父母等直系親屬,小堂就可以依本款規定,向法院請求離婚。反之,如果小堂的小孩、父母、祖父母等直系親屬虐待小華,小華也可以依本款向法院訴請離婚。
  3. 第五款惡意遺棄:
    小貴自101年2月12日無故離家出走,去向不明,多方查尋,均無結果。小貴已經無故離家超過3年,也未曾告訴小滿他的去處,小滿到處都找不到他,小貴顯然是惡意遺棄小滿,而且現在還在持續中。符合惡意遺棄的事由,小滿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34號民事判決】
  4. 第七款有不治之惡疾:
    小榮因腦動脈破裂,遭診治為植物人狀態,並無意識,日常生活須人照料,已經超過10年,小榮的病症對小榮小金夫妻兩人共同生活已構成障礙,且不易治癒,不宜強迫夫妻繼續共同生活。因此小金可以以小榮身為植物人長達10年,向法院請求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婚字第 249 號民事判決
  5. 第八款有重大不治的精神病:
    當夫妻之一方患有精神疾病,且依據醫師出具診斷證明,認定已達重大不治時,不論精神疾病是遺傳或是後天造成,也不論是否在婚前後婚發病,另一方都可以請求離婚。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958號民事判決
二、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破綻主義(民法第1052條第2項

除了法律列舉的十項事由,如果有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也可以提起離婚。不過民法規定,如果重大事由必須由夫妻一方其中一人負責的話,只有另一方可以請求離婚喔!也就是「破綻主義」,只有相對沒有破綻的一方才可以訴請離婚。

(一)哪些是屬於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呢?以下為您提供法院實務判決做參考:

  1. 言詞侮辱,難以共同生活:
    小榮和小金是夫妻,但小榮常對小金言詞侮辱,只因為小金未辦理高山銀行信用卡致無法享有手術費回饋,就辱罵小金「白痴」。除此之外,因為人工生育等問題多次譏諷小金,威脅小金支付人工生殖費用,甚至出言辱罵小金「比妓女好賺」、「丈夫又要蒙羞了」等等。小榮有多次不尊重小金身體自主權,及以損及人格尊嚴言論羞辱小金之作為,因此小金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 109年家上第352號民事判決
  2. 無共同經營生活意願,分居已達半年以上:
    小富和小玉是夫妻,小富從104年12月底搬出去居住,兩人分居至今,已約2年半未共同生活,分居期間也沒有實質正面的聯絡互動,彼此關係日益疏離,漸行漸遠。小富已無意願繼續婚姻關係,兩造婚姻確已生嚴重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因此小玉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家上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二)並非只要分居半年以上就會判准離婚喔,還會綜合其他因素考量:

  1. 兩人分居超過半年,但一方透過各種辦法聯繫:
    小貴與小金雖是夫妻,結婚多年且有小孩,但是在相處上並不是很融洽。94年時,因為當時社區經常遭小偷,所以小金更換門鎖保護家中安全,但是以各種方式都沒辦法連絡到小貴,小貴也在從此之後就再也沒有回家了。小金有向請查局報案協尋,多方打探也都沒有小貴的消息。100年小貴突然出現,並主張兩人已經分居半年以上,而且是小金故意更換門鎖,所以請求離婚。不過法院認為,小金並非故意更換門鎖不讓小貴回家,除了報案也有多方聯繫,所以小貴不能請求離婚喔!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家上字第 159 號民事判決
  2. 雙方分居超過半年,但一方有維持婚姻的意願:
    小華和小堂是夫妻,但有一天小堂無故離家,就沒再返家了,雙方之間的溝通都是透過小華的父母從中間傳達。雙方分居5年,小華向法院訴請離婚,但是在法院審理時小堂表示她不願意離婚,她希望繼續維持婚姻且她希望返家同住,不過小華不同意返家。法院認為,是小華不願讓小堂返家,因此小華不能訴請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2號民事判決
三、圖示訴請離婚的法定事由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
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
審閱/王博鑫律師
整理/何翊慈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