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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但對方財產有多少?我要怎麼調查?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離婚時,雙方財產將進行計算跟分配,不過即使共同生活相處數十年,也不一定知道對方有哪些財產,更何況離婚時雙方感情已經破裂,要如何知道對方有多少財產呢?萬一對方在離婚前惡意脫產怎麼辦?不用擔心,有許多方式可以知道對方財產,法律上對於離婚前惡意脫產也有相關規定,以下即向大家介紹
#我想離婚

本篇文章重點

一、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會依據夫妻在婚姻中所選擇的財產制度而有不同,如果沒有特別去做登記的話,就是採法定財產制,而在我國絕大多數的夫妻也都是採法定財產制。

(一)法定財產制

將夫妻婚前跟婚後財產分別計算,並以婚後財產作為剩餘財產分配的基礎夫妻各自婚後財產扣除夫妻婚後各自的負債後,若有剩餘的財產,雙方就婚後剩餘財產會平均分配。

(二)分別財產制

也就是夫妻雙方不論婚前或婚後財產都各自分別計算因此就算婚姻關係消滅,也不能向對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三)共同財產制

除了特有財產(民法第1031之1夫妻婚前婚後財產都是共有但是在婚姻關係消滅時,夫妻各自取回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的財產,而剩餘的共同財產扣掉共同債務後,再就餘額平均分配。

二、剩餘財產分配計算的時間點

財產的數額會因為時間點不同額有變動,股票、房價的漲跌、存款的利息等等,因此需要一個計算的明確時間點。依據民法第1030之4條規定,婚後財產的計算價值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實時為準,也就是離婚時或對方死亡時的價值作計算。不過如果是因為離婚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計算的時間點會因為是協議離婚、裁判離婚、調解或和解離婚而有不同喔!

(一)協議離婚

以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之日時之價值計算。也就是說,雙方就算已經簽署離婚協議書或自行申請鄉公所調解,還是要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才會生效,因此剩餘財產價值的計算的時間點就是結婚後到辦理離婚登記之時。

(二)裁判離婚

以起訴時之價值計算。雖然裁判離婚的生效時點在法院判准離婚的時候就會生效,但是剩餘財產分配的價值,是以起訴時的價值為準。也就是其中一方把離婚的起訴狀睇遞到法院時的價值,不論之後財產的增加或減少,都不再影響剩餘財產的計算。

(三)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

  1. 如果是提起離婚訴訟而進入調解或和解程序,法院有兩種認定方式。
    (1) 以起訴時之價值計算。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54號判決】:
    當提起離婚訴訟時一併提起剩餘財產分配訴訟,在訴訟過程中離婚部分經法院調解成立的話,剩餘財產分配計算的時間點在法院判決實務上,「大部分會採起訴時為準」。但是還是有部分法院判決會採以調解或和解成立時點做為計算基準。
    (2)調解或和解成立時作為價值計算時點。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23號判決】:
    如果提起離婚訴訟後,先經由法院調解離婚成立,才再提起剩餘財產分配訴訟。則在法院判決實務上,「大部分會採調解成立時」作為剩餘財產分配計算的時點。
  2. 法官在剩餘財產分配的訴訟中,時常會希望雙方能合意以其中一個時間點作為價值的計算基準。

(四)基金、股票價值的計算方式

  1. 基金與股票價值計算的時間點,與上述說明相同,以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之日、起訴時、或調解成立時當日的價值作為計算基準。雖然基金跟股票每日價值浮動,但不論漲或跌都是以上述日期作為價值計算的方式
  2. 例如:小榮婚後購入基金價值共50萬、股票共30萬;小金婚後購入基金價值共20萬,股票共10萬。兩人於110年3月3日協議離婚,剩餘財產分配不論漲跌即應以110年3月3日之價值計算。110年3月3日小榮基金價值共20萬、股票共50萬;小金基金價值共30萬、股票共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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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價值計算,就是股數x當日收盤價;基金價值計算,可向銀行申請當日有關基金的餘額證明書。

(五)舉例來說

小富婚後存款100萬、婚後購入房子一棟價值200萬;小玉婚後存款50萬。小富在民國110年05月05日向法院訴請離婚,兩人於110年09月03日經法院裁判離婚。但是在法院審理的期間小富的存款增價到130萬、房子貶值為150萬,小玉存款減少為20萬,此時剩餘財產應該怎麼計算跟分配?

因為兩人是經由法院裁判離婚,因此剩餘財產的計算是以起訴的時間為準,也就是以110年05月05日。所以小富的婚後財產總價值為300萬,小玉的婚後財產總價值為50萬,不論後續增減,就以起訴時的價值計算。因此小玉可以向小富請求剩餘財產125萬。計算方式:(300+50)/2=175 175-50=125。

三、財產怎麼調查

如果雙方就剩餘財產分配無法達成共識,進入訴訟,首先必須就雙方的財產進行計算。但是如果對方不配合,不主動提出說明,可以請法院發函讓雙方可以調取資料,或是直接請法院函詢相關單位,可以透過以下方式調查財產:

(一)可以向國稅局調取:

  1. 個人財產總歸戶。
  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可以請法院函詢相關單位調查:

  1.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稅局)。
  2. 勞保投保資料(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3. 保險投保資料(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4. 集保帳戶資料(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5. 車籍資料(監理站)。
  6. 存款、基金(銀行、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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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只是舉例,如果有其他資料需要調查,還是可以請法院協助函詢喔。

四、離婚前對方惡意脫產怎麼辦

(一)如果在離婚前對方為了避免剩餘財產分配,所以處分名下財產,是可以請求法院撤銷的!不過是要在配偶知道對方處分財產後6個月內,而且要在對方處分財產時起1年內。就算沒有請求法院撤銷,在離婚時起往前算5年內,這些惡意脫產的行為,都是可以追加進婚後財產的計算的!因此,如果對方在離婚前把財產過戶給其他人,或是刻意賤賣房產等等,都可以追加算入婚後財產,且價值是以處分時之價值計算,也就是對方把財產贈與給他人時或是賣房產當時的價格計算。但是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比如給父母的扶養費,不算喔!

(*註: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第1030條之4第2項

(二)舉例來說:小貴與小滿是夫妻,但是長年感情不睦,小貴想和小滿離婚,但是不想將財產分給小滿,所以在民國109年03月03日先把名下的財產100萬移轉給了爸爸,房子一棟300萬移轉給了媽媽。小滿知道後,沒有向法院請求撤銷。兩人在110年05月01日協議離婚,因爲小貴惡意處分財產還在5年內,因此小滿請求小貴為剩餘財產分配可以將財產100萬與房子300萬的價值,追加進小貴的婚後財產計算。

(三)實際案例:小華與小金是夫妻,在108年06月07日時,小金曾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是在108年11月30日撤回訴訟。後來小金又在110年03月03提起離婚訴訟,並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小華在108年09月期間陸續從他的帳戶提領現金共100萬,小金主張該100萬應追加進小華的婚後財產計算。法院認為,因為小金在108年已經提起訴訟,小華有預見被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可能,雖然小華說100萬是償還親戚債務,但是並沒有提出證明,所以認定小華是為了減少剩餘財產惡意脫產,有惡意脫產之行為,因此婚後財產應追加100萬元。

(*註:民法第1020之1條第1020之2條第1030之3條第1項第1030之4條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
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
審閱/王博鑫律師
整理/何翊慈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