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家暴要怎麼快速申請「保護令」?各種保護令有什麼差別?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不管是大人、孩童、青壯年、男性與女性,都有可能成為被家暴的對象。家暴的新聞層出不窮,許多受家暴的被害人,長期在婚姻中忍氣吞聲。但是隱忍並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可以藉由國家及法律提供的資源,適時尋求專業人員的協助,幫助自己或孩子遠離暴力環境。
本篇文章重點

面對暴力,勇敢說不!
一、什麼情形算是家暴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虐待、傷害、言語羞辱、性侵害、恐嚇、騷擾、跟蹤等身體或是精神上的侵害行為都包含。其中,騷擾與跟蹤的說明如下:
- 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 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註: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
二、誰算是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包括下列成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 配偶或前配偶。
- 現在或曾經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例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子孫女。
- 現為或曾為直系婚親:例如:媳婦與公婆。
-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例如兄弟姊妹、伯叔侄等。
(*註: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三、家暴發生時可以這麼做
當家庭暴力發生時,千萬別忍氣吞聲,可以依循下列步驟:
(一)確保生命安全
當衝突發生時,避免再以激烈言語刺激對方;衝突發生時儘可能遠離危險物品;當察覺對方即將情緒失控,應儘可能離開現場,以中斷衝突的再擴大而釀成悲劇。
(二)尋求專業協助
報警(110)或到醫院急診接受驗傷,警局家防官或醫院社工人員除了會協助您驗傷及蒐證外,更會針對您的個別需求提供必要時協助。此外,全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及「113」專線,更提供24小時之專業協助。
(三)聲請保護令
家暴受害者當事人可就其遭受危急狀況與人身安全考量,主動提出保護令聲請,或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聲請保護令。

四、113保護專線與110報案專線
- 如果有立即的人身安全危險,建議直接撥打110報案專線,由警察機關立即救援處理。
- 如果沒有立即的人身安全危險,針對家暴的處境需相關諮詢與求助,可撥打113,由專業社工人員提供協助。
五、保護令是什麼
保護令是指,在有家庭暴力的行為時,法院裁定禁止其再有暴力行為。具體可能會:禁止暴力、騷擾、接觸、跟蹤、 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命令遷出住居所、命令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完成處遇計畫的保護令。如果違反保護令,將受刑事追訴。
六、如何聲請保護令
(一)通報113、警察局、社福單位,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保護令聲請;或自行提出聲請。
(二)聲請機關:被害人之住居所、相對人之住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
(三)準備文件:
- 聲請書(聲請暫時保護令或通常保護令聲請狀)。
- 被害人及加害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
- 檢附相關證據(施暴的證據、文件或是證人的聯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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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地方法院設有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配置社工人員可以協助被害人聲請保護令喔!
七、保護令的類型
保護令有三種類型,可以聲請的項目內容、聲請的方法都有所不同:
(一)緊急保護令:
- 聲請事由: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
- 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
(二)暫時保護令:
- 聲請事由:家庭暴力尚未達急迫危險程度,但是在通常保護令裁定之前,仍有人身安全風險。
- 為保護被害人,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聲請或依其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因此,暫時保護令主要是為填補普通保護令審理期間,家庭暴力尚未達急迫危險程度時,被害人人身安全可能的保護空窗期。
(三)通常保護令:
- 聲請事由: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
- 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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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並經法院准許核發者,就會視為已有向法院為通常保護令裁定之聲請,會由法院進行通常保護令核發的審酌,不用再額外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
八、誰可以聲請保護令
- 緊急保護令: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暫時保護令: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通常保護令: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九、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的詳細內容與差異,可以參考下列表格:
(一)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流程比較表(資料來源:衛福部保護服務司)
| 通常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 | 緊急保護令 | |
|---|---|---|---|
| 聲請人 | 1.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 被害人 | 1.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 被害人 |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 聲請時間及方式 | 辦公時間以書面聲請 | 辦公時間以書面聲請 | 辦公時間、夜間或休息日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聲請 |
| 生效日期 | 核發時生效 | 核發時生效 | 核發時生效 |
| 有效期間 | 二年以下 | 至通常保護令生效前 | 至通常保護令生效前 |
| 失效日期 | 保護令期間屆滿或屆滿前法院另為裁判失效 | 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 | 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 |
| 撤銷、變更或延長 | 1. 依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 2. 每次延長期間為兩年以下 | 1. 依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撤銷或變更 2. 法院依職權撤銷或變更 | 1. 依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撤銷或變更 2. 法院依職權撤銷或變更 |
| 保護令核發前之 救濟措施 | 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 由警察人員採取相關保護措施 | 由警察人員採取相關保護措施 |
| 送達相關規定 | 核發後二十四小時發送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核發後二十四小時發送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予警察機關 |
(二)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保護項目比較表(資料來源:衛福部保護服務司)
| 通常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 | 緊急保護令 | |
|---|---|---|---|
|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 V | V | V |
|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或其他非必要聯絡行為 | V | V | V |
| 命遷出住居所 | V | V | V |
| 命遠離特定場所特定距離 | V | V | V |
| 決定動產使用權 | V | V | V |
| 決定子女暫時監護 | V | V | V |
| 決定子女會面交往時間、地點與方式 | V | ||
| 命給付租金或扶養費 | V | ||
| 命交付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 V | ||
| 命完成處遇計畫 | V | ||
| 命負擔律師費用 | V | ||
| 禁止查閱相關資訊 | V | V | V |
| 其他必要命令 | V | V | V |
十、保護令如果被駁回,應如何救濟
保護令聲請被法院駁回時,若不服法院裁定,應在裁定送達十日內提出抗告。 若當事人對法院所核發的保護令款項有意見(例如:聲請五款事由,但法院僅核發三款),當事人亦可在裁定送達十日內提出抗告。
十一、保護令之執行
- 有關財產給付
不動產之禁止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及金錢給付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由被害人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 會面交往
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處所為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所屬人員監督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保護令,由相對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行。 - 交付子女
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交付未成年子女時,權利人得聲請警察機關限期命義務人交付;屆期未交付者,命交付未成年子女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由權利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 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 - 禁止查閱相關資訊之保護令
由被害人向相關機關申請執行。 - 其他保護令之執行
由警察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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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執行方式如下:
1. 警察機關應依保護令,保護被害人至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確保其安全占有住居所、汽車、機車或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
2. 前項汽車、機車或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相對人應依保護令交付而未交付者,警察機關得依被害人之請求,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標的物所在處所解除相對人之占有或扣留取交被害人。
3. 前條所定必需品,相對人應一併交付有關證照、書據、印章或其他憑證而未交付者,警察機關得將之取交被害人。
4.前項憑證取交無著時,其屬被害人所有者,被害人得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註銷或補行發給;其屬相對人所有而為行政機關製發者,被害人得請求原核發機關發給保護令有效期間之代用憑證。
十二、違反保護令的後果
如果對方違反法院保護令裁定,其行為涉犯「違反保護令罪」,將可能會被處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註: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十三、小結
家庭暴力防治法自施行以來,已協助不少受虐者,因此如果有受到暴力行為的對待,記得採取保護自己的措施。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或是撥打113家暴專線、110報警等,尋求專業協助。
(*註: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 3 條、第61條)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
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
審閱/王博鑫律師
整理/何翊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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