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離婚

「離婚強制調解程序」如何進行?好處優點在哪邊?

2,088 Views 「離婚強制調解程序」如何進行?好處優點在哪邊?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離婚調解程序之介紹 ㄧ、離婚調解程序規定 (一)離婚屬於強制調解事項,也就是說,當你向法院訴請離婚時,必須先經過調解程序,調解不成才會進入實質審理。(*註:家事事件法第23條) (二)調解無正當理由不到者,法院可處罰鍰3000元。為了解決紛爭,避免當事人故意不到場,法院可以對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之一方開罰。(*註:家事事件法第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9條) (三)調解成立筆錄與法院確定判決具同一效力。法院判決書與確定證明書可以做為聲請強制執行之依據(執行名義),調解成立的筆錄,也能聲請強制執行。(*註: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 (四)審判過程中,也可以聲請調解。起訴後因為雙方有和解意願,可隨時請求移付調解,若最後調解不成立,則可以續行審判程序。(*註:家事事件法第29條) (五)聲請調解不需額外費用。若是訴訟中移付調解成立,則可以退還已繳納裁判費之三分之二。(*註:民事訴訟法第77之20條、家事事件法第30條) 二、調解離婚的優點 (一)進可攻退可守 承前所述,調解離婚通常是雙方無法私下達成協議,向法院聲請離婚調解,或因起訴前置調解、訴訟中移付調解等狀況而開啟程序。在調解委員、法院人員等中立的第三方介入,可幫助雙方在更和平的狀況下達成共識,也能避免訴訟中的針鋒相對,法院也更尊重雙方當事人意願。萬一調解不成,還是可以開啟或續行審判程序。 (二)調解筆錄與確認判決具同樣效力 若調解成立後,對方未依約定履行調解內容,則他方可以持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三)節省訴訟費用 聲請調解程序無需聲請費,若是從訴訟進入調解,原先預繳的裁判費,在調解成立後,可向法院聲請退還三分之二,故在經濟考量上更有優勢。 三、小結 調解程序同時具備了協議的自由與訴訟的效力,同時又少了兩者的缺點,因此在實務上是常見的程序,站在當事人最佳利益的角度,很多律師也會建議用調解程序來解決紛爭喔!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審閱/王博鑫律師整理/何翊慈律師

離婚可以請求什麼賠償?離因損害、離婚損害完整報你知

2,652 Views 離婚可以請求什麼賠償?離因損害、離婚損害完整報你知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小榮與小玉是夫妻,在婚姻關係中,小榮與第三人小滿發生婚外情,且與小滿生有二名子女,違反婚姻忠誠義務,造成小玉精神上痛苦。小玉除了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還可以怎麼做呢? 一、什麼是離因損害? (一)意義 離因損害,是指構成離婚原因之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也就是同時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與離婚的原因,除了可以請求離婚,也可以向對方請求離因損害賠償,在法律上的請求權基礎就是依據民法第1052條以及第184條第1項。 (二)具體事由 民法第1052條第1項:本條有列舉十項離婚事由,其中「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他方」。 民法第1052條第2項:依本條提起離婚訴訟,而造成離婚之原因同時構成侵權行為。例如:對方雖然沒有與配偶以外之人通姦,但是與配偶以外之人過於親密、不當往來,造成原配精神上的痛苦。 通常只有原告能請求:原告提起離婚訴訟,通常都是因為被告有過失因而無法繼續維持婚姻,所以只有原告能向被告請求離因損害。 (三)損害賠償 因為損害是侵權行為造成的,因此賠償範圍會依個別侵權行為的不同實際判斷,包括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精神賠償)。例如:醫藥費、看護費、精神慰撫金等等。 (*註:民法第1052條) 二、什麼是離婚損害 (一)意義 離婚損害,是指因為判決離婚而造成的損害,包含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精神賠償),但是就非財產上損害必須是受害人無過失才可以請求,在法律上的請求權基礎就是依據就是民法第1056條。 (二)具體事由(舉例) 對方與配偶以外之人通姦。 對方與配偶以外之人過於親密。 對方長期對原配施以言語或肢體上的暴力。 (三)賠償範圍 包含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精神賠償)。 財產上損害:雖然民法第1056條第1項規定可以請求賠償,但是在實際上很難想像因為判決離婚而造成財產上的損害,實務判決也幾乎沒有財產損害的判決。 非財產上損害:非財產上損害必須是受害人無過失才可以請求,金額則會依據受害人所受精神上之痛苦,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 (*註:民法第1056條) 三、請求的時間點 離因損害:構成離婚原因所造成的損害,所以只要知道有損害就可以請求賠償,不論是婚姻關係中、離婚判決中、或是離婚後都可以請求。 離婚損害:因判決離婚而造成損害,因此得於離婚判決請求中一併請求,或於離婚判決後請求。 四、消滅時效 離因損害:適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規定,因此從知道有侵權事由時2年內要請求損害賠償,而且如果從侵權發生時起10年內沒有請求的話,請求權就會消滅喔!(*註:民法第197條) 離婚損害:離婚損害的消滅時效是15年,也就是如果從侵權發生時起15年內沒有請求的話,請求權就會消滅喔!(*註:民法第125條) 五、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的比較 離因損害 離婚損害 構成要件 行為同時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與「離婚的原因」。 以「判決離婚」為發生損害的原因,為特別規定的損害賠償類型。 請求時點 只要知道有損害就可以請求賠償,不論是婚姻關係中、離婚判決中、或是離婚後都可以請求。 因判決離婚而造成損害,因此得於離婚判決請求中一併請求,或於離婚判決後請求。 請求權時效 1. 知悉時起2年。2. 侵權時起10年。 侵權時起15年。 損害賠償範圍 1. 財產上損失: 例如家暴毆打,醫藥費之賠償。2. 非財產上損失:例如外遇配偶權的損害賠償慰撫金。 1. 財產上損失。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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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家暴要怎麼快速申請「保護令」?各種保護令有什麼差別?

2,614 Views 被家暴要怎麼快速申請「保護令」?各種保護令有什麼差別?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面對暴力,勇敢說不! 一、什麼情形算是家暴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虐待、傷害、言語羞辱、性侵害、恐嚇、騷擾、跟蹤等身體或是精神上的侵害行為都包含。其中,騷擾與跟蹤的說明如下: 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註: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 二、誰算是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包括下列成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配偶或前配偶。 現在或曾經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例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子孫女。 現為或曾為直系婚親:例如:媳婦與公婆。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例如兄弟姊妹、伯叔侄等。 (*註: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三、家暴發生時可以這麼做 當家庭暴力發生時,千萬別忍氣吞聲,可以依循下列步驟: (一)確保生命安全 當衝突發生時,避免再以激烈言語刺激對方;衝突發生時儘可能遠離危險物品;當察覺對方即將情緒失控,應儘可能離開現場,以中斷衝突的再擴大而釀成悲劇。 (二)尋求專業協助 報警(110)或到醫院急診接受驗傷,警局家防官或醫院社工人員除了會協助您驗傷及蒐證外,更會針對您的個別需求提供必要時協助。此外,全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及「113」專線,更提供24小時之專業協助。 (三)聲請保護令 家暴受害者當事人可就其遭受危急狀況與人身安全考量,主動提出保護令聲請,或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聲請保護令。 四、113保護專線與110報案專線 如果有立即的人身安全危險,建議直接撥打110報案專線,由警察機關立即救援處理。 如果沒有立即的人身安全危險,針對家暴的處境需相關諮詢與求助,可撥打113,由專業社工人員提供協助。 五、保護令是什麼 保護令是指,在有家庭暴力的行為時,法院裁定禁止其再有暴力行為。具體可能會:禁止暴力、騷擾、接觸、跟蹤、 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命令遷出住居所、命令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完成處遇計畫的保護令。如果違反保護令,將受刑事追訴。 六、如何聲請保護令 (一)通報113、警察局、社福單位,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保護令聲請;或自行提出聲請。(二)聲請機關:被害人之住居所、相對人之住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三)準備文件: 聲請書(聲請暫時保護令或通常保護令聲請狀)。 被害人及加害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 檢附相關證據(施暴的證據、文件或是證人的聯絡資料)。 七、保護令的類型 保護令有三種類型,可以聲請的項目內容、聲請的方法都有所不同: (一)緊急保護令: 聲請事由: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 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 (二)暫時保護令: 聲請事由:家庭暴力尚未達急迫危險程度,但是在通常保護令裁定之前,仍有人身安全風險。 為保護被害人,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聲請或依其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因此,暫時保護令主要是為填補普通保護令審理期間,家庭暴力尚未達急迫危險程度時,被害人人身安全可能的保護空窗期。 (三)通常保護令: 聲請事由: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 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之。 八、誰可以聲請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暫時保護令: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通常保護令: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九、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的詳細內容與差異,可以參考下列表格: (一)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流程比較表(資料來源:衛福部保護服務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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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性不合可以離婚嗎?提告前一定要了解的「法定離婚事由」

2,988 Views 個性不合可以離婚嗎?提告前一定要了解的「法定離婚事由」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離婚有三種方式,協議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以及裁判離婚。前兩種方式是經由夫妻雙方協調溝通後,雙方談妥離婚條件並合意離婚,若沒達到法定離婚事由的條件,單純個性不合,只能透過協議離婚、調解或和解離婚喔!但是如果並不是雙方都有離婚的意願,或是在談離婚的過程中沒有共識、條件談不攏,此時便只能到法院訴請裁判離婚。不過裁判離婚是必須要有符合法律規定的事由,才能訴請離婚喔! 一、可以請求裁判離婚的具體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1項) (ㄧ)法定離婚事由 重婚。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能忍受的痛苦,以致於無法繼續共同生活而言。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所謂遺棄,指如夫妻之一方置他方不顧而離開法定住所或約定住所,或將他方逐出,均構成遺棄。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有不治之惡疾。惡疾係指於身體機能有障礙,而且為常情所厭惡的疾病,如痲瘋病、花柳病等;所謂不治,只要以醫學上認為不能在可預見之期間內期待治癒為已足,也不以絕對不能治癒為必要。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二)如果夫妻一方有以上法律規定的事由,只要符合任何一個規定,夫妻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以法院實務判決進行說明: 第三款不堪同居之虐待:(1)法院判准離婚:小富和小玉是夫妻,小富長年酗酒,於酒後出言辱罵小玉,又四處借錢,導致討債公司不斷騷擾小玉和家人。此外,兩人出門時,小富開車載小玉高速行駛衝撞安全島、山壁,讓小玉飽受驚嚇,多次毀壞小玉的車,又常出言恐嚇,造成小玉身體上、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符合不堪同居之虐待事由,因此小玉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277號民事判決】(2)法院認為尚非不堪同居之虐待:小富與小玉結婚多年,但自從2年前,小富就不再跟小玉說話,極少對小玉噓寒問暖或付出關懷,對於自己的事情不願意透露,也不願意關心小玉。關於小孩的問題需要商量,小玉嘗試溝通,小富皆未搭理。且小富拒絕分擔家中事務,也不未給予扶養小孩的費用,長期在此環境下共同生活,已造成小玉跟孩子嚴重的心理傷害及生活上的壓力,小玉對人生感到絕望,身心俱疲。但法院認為小玉及小富的狀況並非不堪同居之虐待,因此不能以本款訴請離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2號民事判決】 第四款姻親間不堪同居之虐待:小華與小堂是夫妻,如果小華虐待小堂的小孩、父母、祖父母等直系親屬,小堂就可以依本款規定,向法院請求離婚。反之,如果小堂的小孩、父母、祖父母等直系親屬虐待小華,小華也可以依本款向法院訴請離婚。 第五款惡意遺棄:小貴自101年2月12日無故離家出走,去向不明,多方查尋,均無結果。小貴已經無故離家超過3年,也未曾告訴小滿他的去處,小滿到處都找不到他,小貴顯然是惡意遺棄小滿,而且現在還在持續中。符合惡意遺棄的事由,小滿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34號民事判決】 第七款有不治之惡疾:小榮因腦動脈破裂,遭診治為植物人狀態,並無意識,日常生活須人照料,已經超過10年,小榮的病症對小榮小金夫妻兩人共同生活已構成障礙,且不易治癒,不宜強迫夫妻繼續共同生活。因此小金可以以小榮身為植物人長達10年,向法院請求離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婚字第 249 號民事判決】 第八款有重大不治的精神病:當夫妻之一方患有精神疾病,且依據醫師出具診斷證明,認定已達重大不治時,不論精神疾病是遺傳或是後天造成,也不論是否在婚前後婚發病,另一方都可以請求離婚。【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958號民事判決】 二、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破綻主義(民法第1052條第2項) 除了法律列舉的十項事由,如果有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也可以提起離婚。不過民法規定,如果重大事由必須由夫妻一方其中一人負責的話,只有另一方可以請求離婚喔!也就是「破綻主義」,只有相對沒有破綻的一方才可以訴請離婚。 (一)哪些是屬於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呢?以下為您提供法院實務判決做參考: 言詞侮辱,難以共同生活:小榮和小金是夫妻,但小榮常對小金言詞侮辱,只因為小金未辦理高山銀行信用卡致無法享有手術費回饋,就辱罵小金「白痴」。除此之外,因為人工生育等問題多次譏諷小金,威脅小金支付人工生殖費用,甚至出言辱罵小金「比妓女好賺」、「丈夫又要蒙羞了」等等。小榮有多次不尊重小金身體自主權,及以損及人格尊嚴言論羞辱小金之作為,因此小金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臺灣高等法院 109年家上第352號民事判決】 無共同經營生活意願,分居已達半年以上:小富和小玉是夫妻,小富從104年12月底搬出去居住,兩人分居至今,已約2年半未共同生活,分居期間也沒有實質正面的聯絡互動,彼此關係日益疏離,漸行漸遠。小富已無意願繼續婚姻關係,兩造婚姻確已生嚴重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因此小玉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家上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二)並非只要分居半年以上就會判准離婚喔,還會綜合其他因素考量: 兩人分居超過半年,但一方透過各種辦法聯繫:小貴與小金雖是夫妻,結婚多年且有小孩,但是在相處上並不是很融洽。94年時,因為當時社區經常遭小偷,所以小金更換門鎖保護家中安全,但是以各種方式都沒辦法連絡到小貴,小貴也在從此之後就再也沒有回家了。小金有向請查局報案協尋,多方打探也都沒有小貴的消息。100年小貴突然出現,並主張兩人已經分居半年以上,而且是小金故意更換門鎖,所以請求離婚。不過法院認為,小金並非故意更換門鎖不讓小貴回家,除了報案也有多方聯繫,所以小貴不能請求離婚喔!【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家上字第 159 號民事判決】 雙方分居超過半年,但一方有維持婚姻的意願:小華和小堂是夫妻,但有一天小堂無故離家,就沒再返家了,雙方之間的溝通都是透過小華的父母從中間傳達。雙方分居5年,小華向法院訴請離婚,但是在法院審理時小堂表示她不願意離婚,她希望繼續維持婚姻且她希望返家同住,不過小華不同意返家。法院認為,是小華不願讓小堂返家,因此小華不能訴請離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2號民事判決】 三、圖示訴請離婚的法定事由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審閱/王博鑫律師整理/何翊慈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