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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怎麼分?快速了解「剩餘財產分配」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的目的,在於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讓雙方對婚姻之協力、貢獻得以彰顯,並於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給予具有最低限度的保障。因此在婚姻關係消滅時,財產相對較少的一方,就可以向另一方請求為剩餘財產分配。(民法第1030之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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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重點

一、首先,我們需要了解夫妻財產制有哪些

(一)第一種為法定財產制,將夫妻婚前跟婚後財產分別計算,並以婚後財產作為剩餘財產分配的基礎。

(二)第二種為分別財產制,也就是夫妻雙方不論婚前或婚後財產都各自分別計算,因此就算婚姻關係消滅,也不能向對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三)第三種是共同財產制,除了特有財產(民法第1031之1夫妻婚前婚後財產都是共有。但是在婚姻關係消滅時,夫妻各自取回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的財產,而剩餘的共同財產扣掉共同債務後,再就餘額平均分配。

(*註:民法第1031之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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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除有特殊情形,絕大多數夫妻並不會額外有財產制的約定,因此就會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本文以下介紹以法定財產制的規定為說明) 

二、什麼事由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一)夫妻離婚。

(二)夫妻一方死亡。

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具有時效限制

請求權的必須在知道有財產的差額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起,2年內要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或是從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5年內未行使,請求權就會消滅喔!

四、可以請求的財產有哪些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也就是說,夫妻離婚或是另一方死亡的時候,雙方的財產就要進行計算,將各自婚後的財產扣掉各自婚後的債務後,雙方財產就要進行平均分配,但因為繼承、無償取得財產或是慰撫金不加入計算。

(一)具體得列入計算的項目有:

  1. 婚後取得的財產:現金、土地、房子、車子、有價證券(例如:股票)等等。
  2. 婚前的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婚前房屋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收之租金收入、婚前存款於婚後產生的利息等等(民法第1017條)。
    (*註:民法第1017條
  3. 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不列入計算的項目:

  1. 因繼承取得之財產。
  2. 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比如因贈與取得之財產。
  3. 慰撫金。
五、特別注意事項

(一)婚後財產負數,以0作計算:

剩餘財產雖然是平均分配,但是如果有一方婚後財產計算後是負數,會直接以0元作為婚後財產的計算,不是負數喔!

(二)法院會依對家庭的貢獻等因素額外裁量:

剩餘財產分配如果進入訴訟讓法官裁量的時候,法官會考量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將剩餘財產分配的數額作調整,因此不一定就是當然直接平均分配喔!

六、配偶死亡時,剩餘財產分配算是遺產的一部份嗎

(一)先分配剩餘財產,再分配遺產:

剩餘財產分配是對於配偶因為婚姻關係所付出的貢獻給予的保障,而遺產並沒有此目的。就法律規定而言,兩者並不衝突,但是分配是有順序的,要先進行剩餘財產分配,由配偶分配完剩餘財產後才能再進行遺產的分配。

(二)剩餘財產分配不課徵遺產稅:

剩餘財產分配是給配偶的權利,與遺產不同,因此是不算入遺產稅課徵的範圍。但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有特別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的財產,視為遺產,所以會併入遺產稅總額計算。需注意的是,雖然被繼承人死亡2年內贈與給配偶的財產,會被課徵遺產稅,但只是國家稅收課徵的制度,與剩餘財產分配無關喔!!因此並不會因為這樣,就影響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請求的金額,兩者是不相關的,只是遺產稅多寡的問題。

七、實際案例

小榮(夫)
婚前:現金50萬、房子一棟價值300萬、債務20萬、繼承取得45萬。
婚後:現金30萬、土地一筆200萬、慰撫金20萬、租金收入50萬。

小金(妻)
婚前:現金20萬、債務30萬、繼承取得50萬。
婚後:現金30萬、債務有100萬、慰撫金10萬。

(一)小榮小金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因此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

  1. 小榮婚前財產總共有375萬(50+300+45-20=375),婚後財產總共有280萬(30+200+50=280慰撫金不加入計算)。
  2. 小金婚前財產總共有40萬(20+50-30=40),婚後財產總共為-70萬(30-100=-70慰撫金不加入計算)。
  3. 小榮的婚後財產有280萬,小金為-70萬,因為小金為負數,以0計算,因此小金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140萬元(280/2=140)。

(二)小金可以取得140萬的剩餘財產分配。

(三)如果是因為小榮死亡,此時小金可以取得140萬的剩餘財產分配,小榮剩下的其他部分535萬(375婚前財產+20慰撫金+140剩餘財產分配後之餘額=535)則屬於遺產,將進行遺產的分配,且會有遺產稅的課徵。

(*註:民法第1030之1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
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
審閱/王博鑫律師
整理/何翊慈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