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強制調解程序」如何進行?好處優點在哪邊?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藝人張清芳與投資教父宋學仁結束十五年的婚姻,就是由張清芳主動向法院聲請離婚調解,兩人隨即達成離婚及分配財產共識,最後張清芳分得十六億元財產(含十三億的現金與股票及三億元的豪宅),且由於調解程序無需聲請費,因此有媒體戲稱「張清芳靠調解換到了十六億」。究竟離婚調解程序如何進行?就讓擺渡律師告訴您!
本篇文章重點

離婚調解程序之介紹
ㄧ、離婚調解程序規定
(一)離婚屬於強制調解事項,也就是說,當你向法院訴請離婚時,必須先經過調解程序,調解不成才會進入實質審理。
(*註:家事事件法第23條)
(二)調解無正當理由不到者,法院可處罰鍰3000元。為了解決紛爭,避免當事人故意不到場,法院可以對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之一方開罰。
(*註:家事事件法第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9條)
(三)調解成立筆錄與法院確定判決具同一效力。法院判決書與確定證明書可以做為聲請強制執行之依據(執行名義),調解成立的筆錄,也能聲請強制執行。
(*註: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
(四)審判過程中,也可以聲請調解。起訴後因為雙方有和解意願,可隨時請求移付調解,若最後調解不成立,則可以續行審判程序。
(*註:家事事件法第29條)
(五)聲請調解不需額外費用。若是訴訟中移付調解成立,則可以退還已繳納裁判費之三分之二。
(*註:民事訴訟法第77之20條、家事事件法第30條)
二、調解離婚的優點
(一)進可攻退可守
承前所述,調解離婚通常是雙方無法私下達成協議,向法院聲請離婚調解,或因起訴前置調解、訴訟中移付調解等狀況而開啟程序。在調解委員、法院人員等中立的第三方介入,可幫助雙方在更和平的狀況下達成共識,也能避免訴訟中的針鋒相對,法院也更尊重雙方當事人意願。萬一調解不成,還是可以開啟或續行審判程序。
(二)調解筆錄與確認判決具同樣效力
若調解成立後,對方未依約定履行調解內容,則他方可以持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三)節省訴訟費用
聲請調解程序無需聲請費,若是從訴訟進入調解,原先預繳的裁判費,在調解成立後,可向法院聲請退還三分之二,故在經濟考量上更有優勢。
三、小結
調解程序同時具備了協議的自由與訴訟的效力,同時又少了兩者的缺點,因此在實務上是常見的程序,站在當事人最佳利益的角度,很多律師也會建議用調解程序來解決紛爭喔!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
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
審閱/王博鑫律師
整理/何翊慈律師

-的複本.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