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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可以請求什麼賠償?離因損害、離婚損害完整報你知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在婚姻中飽受委屈,提起了離婚訴訟。然而也別忽略了自己的權益,在離婚訴訟中,往往仍有損害賠償可以一同請求,也就是「離婚損害」與「離因損害」賠償!
#我想離婚

本篇文章重點

小榮與小玉是夫妻,在婚姻關係中,小榮與第三人小滿發生婚外情,且與小滿生有二名子女,違反婚姻忠誠義務,造成小玉精神上痛苦。小玉除了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還可以怎麼做呢?

一、什麼是離因損害?

(一)意義

離因損害,是指構成離婚原因之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也就是同時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與離婚的原因,除了可以請求離婚,也可以向對方請求離因損害賠償,在法律上的請求權基礎就是依據民法第1052條以及第184條第1項

(二)具體事由

  1. 民法第1052條第1項:本條有列舉十項離婚事由,其中「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他方」。
  2. 民法第1052條第2項:依本條提起離婚訴訟,而造成離婚之原因同時構成侵權行為。例如:對方雖然沒有與配偶以外之人通姦,但是與配偶以外之人過於親密、不當往來,造成原配精神上的痛苦。
  3. 通常只有原告能請求:原告提起離婚訴訟,通常都是因為被告有過失因而無法繼續維持婚姻,所以只有原告能向被告請求離因損害。

(三)損害賠償

因為損害是侵權行為造成的,因此賠償範圍會依個別侵權行為的不同實際判斷,包括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精神賠償)。例如:醫藥費、看護費、精神慰撫金等等。

(*註:民法第1052條

二、什麼是離婚損害

(一)意義

離婚損害,是指因為判決離婚而造成的損害,包含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精神賠償),但是就非財產上損害必須是受害人無過失才可以請求,在法律上的請求權基礎就是依據就是民法第1056條

(二)具體事由(舉例)

  1. 對方與配偶以外之人通姦。
  2. 對方與配偶以外之人過於親密。
  3. 對方長期對原配施以言語或肢體上的暴力。

(三)賠償範圍

  • 包含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精神賠償)。
  • 財產上損害:雖然民法第1056條第1項規定可以請求賠償,但是在實際上很難想像因為判決離婚而造成財產上的損害,實務判決也幾乎沒有財產損害的判決
  • 非財產上損害:非財產上損害必須是受害人無過失才可以請求,金額則會依據受害人所受精神上之痛苦,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

(*註:民法第1056條

三、請求的時間點
  1. 離因損害:構成離婚原因所造成的損害,所以只要知道有損害就可以請求賠償,不論是婚姻關係中、離婚判決中、或是離婚後都可以請求。
  2. 離婚損害:因判決離婚而造成損害,因此得於離婚判決請求中一併請求,或於離婚判決後請求。
四、消滅時效
  1. 離因損害:適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規定,因此從知道有侵權事由時2年內要請求損害賠償而且如果從侵權發生時起10年內沒有請求的話,請求權就會消滅喔!
    (*註:民法第197條
  2. 離婚損害:離婚損害的消滅時效是15年,也就是如果從侵權發生時起15年內沒有請求的話,請求權就會消滅喔!
    (*註:民法第125條
五、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的比較
離因損害離婚損害
構成要件行為同時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與「離婚的原因」。以「判決離婚」為發生損害的原因,為特別規定的損害賠償類型。
請求時點只要知道有損害就可以請求賠償,不論是婚姻關係中、離婚判決中、或是離婚後都可以請求。因判決離婚而造成損害,因此得於離婚判決請求中一併請求,或於離婚判決後請求。
請求權時效1. 知悉時起2年。
2. 侵權時起10年。
侵權時起15年。
損害賠償範圍1. 財產上損失: 例如家暴毆打,醫藥費之賠償。
2. 非財產上損失:
例如外遇配偶權的損害賠償慰撫金。
1. 財產上損失。
2. 非財產上損失:
因離婚而受精神上之痛苦。

六、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可以合併請求?
  1. 依據【最高法院 95 年台上字第 909 號民事判決意旨】,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規範目的、構成要件等等皆不同,為兩個不同請求權基礎,可以併為請求
  2. 然而也有學者提出不同看法,認為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應否併存,宜再為思考。因為:
    • 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人是自己主動提出裁判離婚之訴訟,但是又因為裁判離婚之判決造成其損害,似有矛盾。
    • 此外,重複求償恐有不當,因為婚姻破裂而造成當事人精神上痛苦的原因是因為離因損害的侵權行為,而裁判離婚只是後來產生的後果,所以理論上應該是請求離因損害,而不是離因損害、離婚損害都能請求。

七、實際案例

  1. 離因損害:
    小榮與小玉是夫妻,在婚姻關係中,因為小榮與第三人小滿發生婚外情,且有通姦的情況,因此小玉憤而向法院訴請離婚。小榮與他人通姦構成法定離婚事由,同時也對小玉構成侵權行為,所以小玉可以請求離因損害,法院判決小榮應給付小玉50萬元。
    【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05號民事判決意旨
  2. 離婚損害:
    此外,小榮更與第三人小滿生有二名子女,違反婚姻忠誠義務,造成小玉精神上痛苦。小玉對於兩造離婚為無過失之一方,因此得依民法第1056條第2項請求離婚損害,法院判決小榮應給付小玉40萬元。
    【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家財簡字第 3 號民事判決意旨
  3. 法院同時判決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
    小榮小玉經法院判決離婚,但因為小榮在婚姻關係中與小滿過從甚密、有不當往來,而造成小榮小玉婚姻破裂,兩人離婚。因此,法院判決小榮應賠償小玉離因損害30萬元、離婚損害20萬元,總共50萬元。
    【參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婚字第 287 號民事判決意旨
七、小結

除了向法院訴請離婚,如果對方有侵權行為構成離因損害,或是因為離婚判決造成離婚損害,記得請求,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喔!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
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
審閱/王博鑫律師
整理/何翊慈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