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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不是台灣人」,涉外離婚怎麼做?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如果夫妻其中一方不是台灣人,離婚的程序會與一般方式不同,且配偶是一般外籍人士或是大陸地區人士也有所不同。所需準備的資料及程序,通常會比一般離婚程序複雜,以下即分別向大家介紹。
本篇文章重點

請注意,一般外籍配偶與大陸地區配偶之程序均不相同!
一、如果夫妻一方是外籍人士
首先要先確認,兩人是在「國內結婚」還是「國外結婚」;再進一步討論是協議離婚或裁判離婚。
(一)國內結婚
如果是在國內結婚並辦理登記,就與一般國民相同,按照正常手續辦理即可。(協議離婚、裁判離婚、調解或和解離婚都相同)
(二)國外結婚
則要再區分是「國外離婚」還是「國內離婚」:
- 在國外離婚:只要依據該國法律成立有效婚姻,並且依該國規定依法完成離婚手續,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也會承認離婚的效力。
- 在國內離婚:首先要先確認有沒有在我國辦理結婚登記,如果沒有的話,必須先辦理結婚登記,才能辦理離婚手續與登記。
- 注意事項:在國外結婚者,要在我國補辦理結婚登記,或辦理離婚登記,在國外的結婚文件,都必須經過我國在該國的駐外使館或政府認可的機構進行驗證,才能回到我國戶政機關辦理。也就是說,需要準備的資料會比一般手續多一份驗證資料。
(三)國人與外籍人士辦理離婚登記流程
| 項目 | 作業地點 | 應繳證件與說明 |
|---|---|---|
| 國內協議離婚 | 戶政事務所 | 1. 申請人為雙方當事人。 2. 離婚協議書(須有二人之證人簽章)。 3. 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身分證明文件 ( 如護照、外僑居留證 ) 。 4. 以辦妥離婚登記日期為生效日。 |
| 國內判決離婚 | 1. 地方法院 2. 戶政事務所 | 1. 訴請離婚判決。 2. 申請人為當事人之一方。 3. 離婚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 4. 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 5. 以確定判決日為生效日。 |
| 在國外協議離婚 (欲於我國登記離婚者) | 1. 駐外館處 2. 戶政事務所 | 1. 國內有戶籍在國外協議離婚者,離婚書約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2. 如經駐外館處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以行為地所規定生效日期為離婚日期。可單方申請離婚登記。 3. 如未加註「符合行為地法」者,以離婚登記日期為生效日期,應由雙方當事人申請。 4. 申請人之一方在國外,應出具委託書,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後,委託他方申請。 5.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經驗證之離婚書約(在我國辦理離婚登記)。 |
| 在國外判決離婚 (欲於我國登記離婚者) | 1. 當地司法機關 2. 駐外館處 3. 戶政事務所 | 1. 應持憑外國法院確定判決書,譯成中文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2. 如當事人在國外須委託他人申請者,其委託書亦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3.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當事人戶口名簿、身分證(在我國辦理離婚登記)。 |
二、如果夫妻一方是大陸地區人士
(一)在大陸成功協議離婚或是調解離婚,必須拿著離婚公證書或調解書等資料,向我國海基會申請驗證,經過驗證之後才能向我國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喔!
(二)如果是在大陸判決離婚,必須拿判決書等資料,向我國海基會申請驗證,驗證後再向我國法院聲請裁定認可大陸離婚判決,再持離婚判決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三)詳細流程可參考海基會官方網站:https://www.sef.org.tw/master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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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無法親自到我國戶政機關辦理,可以填寫委託書,並經過海基會驗證,委託他人辦理。但到此時除了應準備的一般文件,還需要額外攜帶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
(四)兩岸地區人士離婚方式與程序:
| 作業地點 | 應繳證件與說明 | |
|---|---|---|
| 國內協議離婚 | 1. 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 1. 離婚協議書。 2. 臺灣配偶身分證正本、簽名(或印章)。 3. 大陸配偶入出境許可證正本、簽名(或印章)。 4. 戶口名簿。 5. 臺灣配偶2 年內彩色照片1 張(詳細規格請洽戶政事務所)。 6. 其他戶政事務所認定有必要之相關證明文件。 7. 法定規費。 |
| 2. 向臺灣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離婚事實聲明書認證書。 | 1. 戶政事務所核發之戶籍謄本及離婚協議書各5份。 2. 身分證(或身分證明)、簽名(或印章)。 3. 離婚事實聲明書一式5份。 4. 法定認證費用。 | |
| 國內判決離婚 | 1. 向地方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 向臺灣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 1. 訴請離婚判決。 2. 申請人為當事人之一方。 3. 離婚調解(或和解)筆錄或判決書、確定證明書。 4. 身分證正本、簽名(或印章)。 5. 戶口名簿 6. 臺灣配偶2年內彩色照片1 張(詳細規格請洽戶政事務所)。 7. 其他戶政事務所認定有必要之相關證明文件。 8. 法定規費。 |
| 3. 向臺灣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離婚事實聲明書認證書。 | 1. 戶政事務所核發之戶籍謄本及離婚調解(或和解)筆錄或判決書、確定證明書影本各5份。 2. 身分證(或身分證明)、簽名(或印章)。 3. 離婚事實聲明書5份。 4. 法定認證費用。 | |
| 在大陸協議離婚 | 1. 雙方至大陸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 | 1. 臺胞證或身分證。 2. 大陸配偶身分證、戶口名簿。 3. 結婚證。 4. 離婚協議書。 5. 當事人近期2吋單人照片各2張。 6. 其他大陸婚姻登記處要求的證明文件(應備文件可先向該婚姻登記處洽詢)。 |
| 2. 向大陸當地有辦理涉臺事務的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 | 1. 離婚證。 2. 其他大陸涉臺公證處要求的證明文件(應備文件可先向該公證處洽詢)。 | |
| 3. 向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 | 1. 離婚公證書正本。 2. 身分證正本(另須繳交影本1份)、簽名(或印章)。 3. 填具驗證申請書。 4. 每一字號公證書繳納驗證費新臺幣300元(申請加發副本證明者,每份加收新臺幣150元)。 | |
| 4. 向臺灣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 1. 經海基會驗證之離婚公證書正本1份。 2. 離婚證。 3. 身分證正本、簽名(或印章)。 4. 戶口名簿。 5. 臺灣配偶最近2年內彩色照片1張(詳細規格請洽戶政事務所)。 6. 其他戶政事務所認定有必要之相關證明文件。 7. 法定規費。 | |
| 在大陸經法院調解離婚 | 1. 向大陸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 1. 起訴狀。 2. 身分證明文件。 3. 其他大陸人民法院要求的證明文件(應備文件可先向該人民法院洽詢)。 |
| 2. 向大陸人民法院進行調解,調解成立則製作離婚調解書(調解如不成立,離婚訴訟繼續進行)。 | ||
| 3. 向大陸當地有辦理涉臺事務的公證處辦理:離婚調解書公證書及離婚調解書生效證明公證書(或雙方簽收之送達回證公證書)。 | 1. 離婚調解書及離婚調解書生效證明(或雙方簽收之送達回證)。 2. 其他大陸涉臺公證處要求的證明文件(應備文件可先向該公證處洽詢)。 | |
| 4. 向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 | 1. 離婚調解書公證書及離婚調解書生效證明(或雙方簽收之送達回證)公證書正本。 2. 身分證正本(另須繳交影本1份)、簽名(或印章)。 3. 填具驗證申請書。 4. 每一字號公證書繳納驗證費新臺幣300元(申請加發證明副本者,每份加收新臺幣150元)。 | |
| 5. 向臺灣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 1. 經海基會驗證之離婚調解書公證書及離婚調解書生效證明(或雙方簽收之送達回證) 公證書各1份。 2. 身分證正本、簽名(或印章)。 3. 戶口名簿。 4. 臺灣配偶最近2年內彩色照片1張(詳細規格請洽戶政事務所)。 5. 其他戶政事務所認定有必要之相關證明文件。 法定規費。 | |
| 在大陸經法院判決離婚 | 1. 向大陸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 1. 起訴狀。 2. 身分證明文件。 3. 其他大陸人民法院要求的證明文件(應備文件可先向該人民法院洽詢)。 |
| 2. 經大陸人民法院進行調解無效後,作出離婚判決。 | ||
| 3. 向大陸當地有辦理涉臺事務的公證處辦理離婚判決書公證書及離婚判決書生效證明公證書。 | 1. 離婚判決書及離婚判決書生效證明。 2. 其他大陸涉臺公證處要求的證明文件(應備文件可先向該公證處洽詢)。 | |
| 4. 向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 | 1. 離婚判決書公證書及離婚判決書生效證明公證書正本 2. 身分證正本(另須繳交影本1份)、簽名(或印章)。 3. 填具驗證申請書。 4. 每一字號公證書繳納驗證費新臺幣300元(申請加發證明副本者,每份加收新臺幣150元)。 | |
| 5. 向臺灣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認可大陸離婚判決。 | 1. 聲請狀。 2. 經海基會驗證之離婚判決書公證書及離婚判決書生效證明公證書各1份。 3. 身分證正本、簽名(或印章)。 4. 其他法院認定有必要之相關證明文件。 5. 法定聲請費用。 | |
| 6. 向臺灣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 1. 法院認可大陸離婚判決之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2. 身分證正本、簽名(或印章)。 3. 戶口名簿。 4. 臺灣配偶最近2年內彩色照片1張(詳細規格請洽戶政事務所)。 5. 其他戶政事務所認定有必要之相關證明文件。 6. 法定規費。 |
三、小結
即使配偶有一方並非台灣人,瞭解上述的程序並備齊所需的文件,即使是跨國離婚也不用再煩惱了!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
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
審閱/王博鑫律師
整理/何翊慈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