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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取得孩子的「監護權」嗎?法院都怎麼判斷?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夫妻離婚,孩子以後要跟誰一起生活,往往是離婚時雙方最不容易達成的共識。當孩子的監護權無法協議,交由法院裁量時,法院會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監護權的判斷標準。
#我想離婚

本篇文章重點


監護權的說明及法院標準是什麼呢?
一、什麼是「監護權」

一般生活上常聽到的「監護權」,其實在法律上的正確用語為「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並擔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父母對子女有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也可以在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因為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而得到的財產),父母得共同管理,並可以使用、收益,但是如果不是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可以處分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比如說父母為了幫自己賺錢把孩子的財產賣給其他人。

(*註:民法第1084108510861087條

二、親權的判斷標準

在法庭上,法院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判斷標準參考社工的訪視報告、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等等,決定親權要給爸爸、媽媽,或是由雙方共同監護。至於什麼是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法院會考量許多不同的因素:

(一)繼續性原則(最小變動原則)

為了讓孩子在心理和情緒上有穩定發展,減少孩子生活的變動,考量過去孩子的照顧狀況,盡量維持原本的生活照顧模式的繼續性,確保孩子健全發展。

(二)主要照顧者原則

會參考過去是誰擔任孩子的主要照顧者比如:接送孩子上下學、照顧孩子的三餐、幫孩子洗澡、管教子女等等。

(三)幼子從母原則

當孩子還是嬰幼兒時,因為嬰幼兒仍然需要母親哺乳,無法與母親分離因此會優先讓母親擔任監護人。

(四)子女意思尊重原則

當孩子可以表達意願時,法院也會尊重孩子的意願,將孩子的意願當作裁量的基準之一。

(五)父母適性之比較衡量原則

考量父母的身體健康、年齡、品行、職業、經濟能力、生活狀況、父母與孩子的相處狀況等等因素。

(六)善意父母原則

孩子因為父母感情不睦往往變成爭奪的目標,避免雙方的敵意對小孩造成影響,通常會評估父母是否具有善意。比如:其中一方在爭奪親權時,將小孩藏起來,此時,他就是不是善意父母,法院就會納入考量。此外,法院通常也會針對父母分別提出的會面交往方案,作為是否具有善意的評估。

(七)心理上父母原則

也就是孩子比較依賴的人。為了確保孩子的身心健全發展,不論孩子依賴的對象是父、母、祖父母,或是其他照顧者,如果孩子有依賴的心理狀態,不想分離,也會是法官裁量時的考量因素之一。

(八)手足同親原則

就是讓兄弟姐妹都讓同一人照顧,讓孩子們能共同成長,不分離。

(九)家庭支持系統

除了父母親外,家裡其他家人也能對孩子的照顧提供協助,家裡氛圍及相處狀況,都會是法官考量的因素。

(十)教養計畫

照顧孩子的方式、管教孩子的態度與方式,對孩子未來就學的規劃等等。

以上舉例介紹,都是法院裁量親權時會考量的因素,法官會在綜合判斷後,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親權要判給誰的基準。

三、單獨監護與共同監護

(一)單方監護:由父或母一方單獨取得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成為未成年子女唯一的法定代理人
(二)共同監護:父母雙方都有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各自都能成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不過關於未成年子女的重大事項,需要父母雙方的同意才可以行使,例如:銀行開戶、轉學、手術、出國等等。

四、親權可以改定嗎

如果對方取得親權後,有不適任的情況,比如教養不當、虐待小孩、不讓你探視等,可以與對方協議改定親權。如果協議不成,可以向法院請求改定親權,並說明對方不適任的原因及證據法官就會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考量親權是否要改定。因此,就算親權已經約定好了,或是法院已經有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了(也就是之前提過訴訟,法院已經有裁定),如果對方有不適任的狀況或行為,都是可以請求法院改定親權的!

(*註:民法第1055條第1055之1條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
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
審閱/王博鑫律師
整理/何翊慈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