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取得孩子的「監護權」嗎?法院都怎麼判斷?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夫妻離婚,孩子以後要跟誰一起生活,往往是離婚時雙方最不容易達成的共識。當孩子的監護權無法協議,交由法院裁量時,法院會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監護權的判斷標準。
本篇文章重點

監護權的說明及法院標準是什麼呢?
一、什麼是「監護權」
一般生活上常聽到的「監護權」,其實在法律上的正確用語為「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並擔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父母對子女有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也可以在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因為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而得到的財產),父母得共同管理,並可以使用、收益,但是如果不是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可以處分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比如說父母為了幫自己賺錢把孩子的財產賣給其他人。
二、親權的判斷標準
在法庭上,法院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判斷標準,參考社工的訪視報告、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等等,決定親權要給爸爸、媽媽,或是由雙方共同監護。至於什麼是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法院會考量許多不同的因素:
(一)繼續性原則(最小變動原則)
為了讓孩子在心理和情緒上有穩定發展,減少孩子生活的變動,考量過去孩子的照顧狀況,盡量維持原本的生活照顧模式的繼續性,確保孩子健全發展。
(二)主要照顧者原則
會參考過去是誰擔任孩子的主要照顧者。比如:接送孩子上下學、照顧孩子的三餐、幫孩子洗澡、管教子女等等。
(三)幼子從母原則
當孩子還是嬰幼兒時,因為嬰幼兒仍然需要母親哺乳,無法與母親分離,因此會優先讓母親擔任監護人。
(四)子女意思尊重原則
當孩子可以表達意願時,法院也會尊重孩子的意願,將孩子的意願當作裁量的基準之一。
(五)父母適性之比較衡量原則
考量父母的身體健康、年齡、品行、職業、經濟能力、生活狀況、父母與孩子的相處狀況等等因素。
(六)善意父母原則
孩子因為父母感情不睦往往變成爭奪的目標,避免雙方的敵意對小孩造成影響,通常會評估父母是否具有善意。比如:其中一方在爭奪親權時,將小孩藏起來,此時,他就是不是善意父母,法院就會納入考量。此外,法院通常也會針對父母分別提出的會面交往方案,作為是否具有善意的評估。
(七)心理上父母原則
也就是孩子比較依賴的人。為了確保孩子的身心健全發展,不論孩子依賴的對象是父、母、祖父母,或是其他照顧者,如果孩子有依賴的心理狀態,不想分離,也會是法官裁量時的考量因素之一。
(八)手足同親原則
就是讓兄弟姐妹都讓同一人照顧,讓孩子們能共同成長,不分離。
(九)家庭支持系統
除了父母親外,家裡其他家人也能對孩子的照顧提供協助,家裡氛圍及相處狀況,都會是法官考量的因素。
(十)教養計畫
照顧孩子的方式、管教孩子的態度與方式,對孩子未來就學的規劃等等。
以上舉例介紹,都是法院裁量親權時會考量的因素,法官會在綜合判斷後,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親權要判給誰的基準。
三、單獨監護與共同監護
(一)單方監護:由父或母一方單獨取得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成為未成年子女唯一的法定代理人。
(二)共同監護:父母雙方都有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各自都能成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不過關於未成年子女的重大事項,需要父母雙方的同意才可以行使,例如:銀行開戶、轉學、手術、出國等等。
四、親權可以改定嗎
如果對方取得親權後,有不適任的情況,比如教養不當、虐待小孩、不讓你探視等,可以與對方協議改定親權。如果協議不成,可以向法院請求改定親權,並說明對方不適任的原因及證據。法官就會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考量親權是否要改定。因此,就算親權已經約定好了,或是法院已經有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了(也就是之前提過訴訟,法院已經有裁定),如果對方有不適任的狀況或行為,都是可以請求法院改定親權的!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
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
審閱/王博鑫律師
整理/何翊慈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