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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家事「暫時處分」?從聲請到執行全面解析給你聽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婚姻發生變故,小孩往往變成雙方爭奪的目標。在離婚協商或是訴訟中,因為小孩的監護權(親權)還是夫妻雙方共同的,因此其中一方是需要付扶養費,或把小孩擅自帶走甚至帶出國不讓聯繫的。如果對方有這樣的行為,可以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阻止對方的行為。
#我想離婚

本篇文章重點


暫時處分

小富與小金是夫妻,結婚五年育有一子小貴,但兩人感情有嫌隙無法再維持婚姻,小富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爭取小貴的監護權(親權)。小金在小富提起訴訟後,就把小貴帶走不讓小富接近。小富很生氣,就不付小貴的扶養費。

請問這時候小富該怎麼辦?小金該怎麼辦?

一、什麼是暫時處分

暫時處分的功能,主要是為了防止發生重大的損害、避免有急迫的危險或是其他相類似的情況。是一個暫時決定,而不是最終的判決。也就是爭執的法律關係在法院判決(本案訴訟)出來以前,先給予一個暫時維持不變或是暫時給予實現的裁定,以避免之後法院判決,但是已經發生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而無法救濟。

(*註: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

二、暫時處分的要件

(一)必須先有一個訴訟繫屬中。(例如:離婚、扶養費、監護權訴訟…)

(二)必要性

  1. 就是為了防止發生重大的損害、避免有急迫的危險或是其他相類似之情形發生,必須加以制止或預防。
    (*註: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2條第1項)
  2. 例如:小富和小金正在訴訟中,但是小金把小貴帶走不讓小富接近,小富也不知道小貴在哪裡,小富可以法院聲請「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避免小金把小貴帶出國,可能造成之後小富如果取得監護權(親權),但找不到小貴的情形。

(三)急迫性

  1. 也就是如果不立即核發,可能會有有急迫危險或重大損害的情形。
    (*註: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
  2. 例如:小富和小金正在訴訟中,但小金目前一個人的收入無法負擔自己和小貴的日常生活,小富拒絕給付小貴的扶養費,可能會造成小貴生活陷入困難,因此就有急迫性。

(四)明確性

  1. 聲請暫時處分的內容要具體、明確、可執行。
    (*註: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5條)
  2. 例如:小富不給付小貴的扶養費,小金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請求法院命小富每月給付9000元作為小貴的扶養費,對象、時間、數額,都具體明確。

(五)關聯性

  1. 聲請暫時處分的內容要跟本案有關,聲請的內容必須是可以達成本案訴訟的目的。
    (*註: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5條)
  2. 例如:小金把小貴帶走,小富可以向法院聲請「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與本案爭取小貴的監護權(親權)有關。但是小富不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禁止相對人處分特定財產之暫時處分」,因為小富小金的本案訴訟並和財產並沒有關係。
三、暫時處分的類型

暫時處分可以向法院請求裁定哪些事項呢?其實類型非常多,且沒有一定的方式,大多規定在「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6條第7條」,列舉如下:

  1. 定會面交往時間。
  2. 禁止處分特定財產。
  3. 給付扶養費。
  4. 交付子女。
  5. 禁止出境。

(*註: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67條

四、聲請暫時處分被駁回怎麼辦?

聲請暫時處分被駁回時,聲請人可以在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由抗告法院重新審酌;或是也可以重新聲請(審酌先前法院駁回原因,是否有不合法或缺漏,避免又被駁回)。

(*註:家事事件法第91條第1項

五、怎麼聲請強制執行呢?程序如下:

(一)確定執行名義:暫時處分裁定就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名義。
(二)聲請機關:未成年子女所在地法院(家事及少年法院)。
(三)準備文件:

  1. 聲請書(可搜尋:司法院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即有可參考範本)。
  2. 執行名義(暫時處分裁定)。
  3. 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對方的財產與所得資料(如果是請求給付扶養費與財產有關的執行,需要此文件,如果是其他事項,比如:交付子女,則不需要)。
  4. 聲請費用:依個案繳納(如果是扶養費請求權之執行,暫免繳執行費,會由執行所得扣還之)。
六、拿到暫時處分裁定後可以怎麼做?

(一)法院暫時處分裁定後,雙方即應依照裁定內容履行,如果對方不依照暫時處分裁定履行的話,可以參考下列方式執行:

  1. 暫時處分裁定如果是就依法應登記事項為之者例如禁止處分不動產、限制出境等,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機關例如地政事務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等;暫時處分裁定失效時也一樣要通知。
  2. 暫時處分裁定的法院,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可以依職權執行。如果暫時處分裁定後,對方沒有依照裁定履行,法院也沒有主動執行,就可以拿暫時處分裁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此外,即使對方對於暫時處分提出抗告,原則上不會停止執行。

(*註:家事事件法第87條

(二)如何執行

  1. 調查與勸告:
    因為家事事件有它的特殊性,直接採取強制執行手段可能會加深雙方的對立,所以給予一個和平、理性的處理方式。除了可以直接暫時處分裁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不清楚對方履行的狀況,也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查;如果對方不履行,也可以先請法官勸告對方履行。(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
  2. 間接強制:
    執行法院通常會先處對方怠金(也就是罰錢),如果對方仍不配合,可以連續處罰。
  3. 直接強制:
    如果連續罰了幾次對方還是沒有依據暫時處分裁定履行,執行法院則會採取直接強制的手段。比如:法院裁定會面交往或交付子女,對方還是不配合,就會由警察機關、社工人員、醫療救護單位、學校老師、外交單位等其他有關機關之協助,到場請對方直接交付子女。
  4. 舉例而言:
    (1)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
    如果法院勸告後對方仍不履行,法院會審酌子女最佳利益的執行方法,選擇擇一或併用直接或間接強制方法。如果是採取直接強制的方法,必須先擬定具體明確的執行計畫,請相關機關協助,在過程中採取和平的手段並安撫未成年子女的情緒,以完成未成年子女的交付
    (2)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
    如果法院勸告後對方仍不履行,即可以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的手段。在間接強制的手段中特別設計「強制金」,也就是如果對方未依據裁定付款,執行法院會要求對方額外多付一筆「強制金」給聲請人,給對方施加壓力。直接強制的手段則是直接就對方的財產進行扣押、拍賣、移轉的程序。

(*註:家事事件法第87第187條第1項第191條第194條第195條

七、除了暫時處分,若對方把孩子帶走了,還可以怎麼做

為了避免對方擅自把孩子帶走,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特訂定「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協尋作業流程」,並結合「失蹤兒童少年資料管理中心」為窗口,以失蹤諮詢專線0800-049-880作為通報專線因此如果對方把孩子帶走找不到孩子,可以通報社會及家庭署幫忙。

另外,對方擅自把孩子帶走可能涉犯刑法第240條和誘罪或第241條略誘罪而且在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親權)的訴訟中,法院也會考量雙方是不是友善父母,如果把小孩藏起來不給對方探視或照顧,都不是友善父母,所以可能會影響監護權(親權)的酌定喔!

(*註:刑法第240條第241條

八、案例解析

前面介紹了許多不同的暫時處分方法及類型,以下舉例介紹提供大家參考:

(一)小金把小貴帶走不讓小富接近,並非友善父母,具有急迫性及必要性,因此小富可以法院聲請暫時處分,在本訴裁判確定前,由小富擔任主要照顧者,並與小富同住。
【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家暫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意旨】

(二)小金目前一個人的收入無法負擔自己和小貴的日常生活,小富拒絕給付小貴的扶養費,可能會造成小貴生活陷入困難,具有急迫性及必要性,因此小金可以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請求法院命小富每月給付9000元作為小貴的扶養費。
【參考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家暫字第181號民事裁定意旨】

九、小結

訴訟的進行通常需要一段時間,但是在訴訟進行的過程中,如果有急迫的狀況,是可以藉由暫時處分救濟的。透過瞭解暫時處分的規定,可以讓你知道怎麼維護自己與孩子的權益。

(*註: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條第5條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
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
審閱/王博鑫律師
整理/何翊慈律師